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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杭州民办教师转公办政策,民办教师工资待遇
杭州民办教师转公办政策
日前,杭州市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教师待遇、教师流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据悉,这是杭州市在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外,首个相对规范、全面的民办教育政策文件。杭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的章潘彪说,民办教育不再是杭州教育的补充,而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去年十二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没有被提交表决,二审稿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中。在杭州的《实施意见》中,民办教育也按照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仍被定义为“公益性事业”。尽管如此,杭州在税收、教师待遇等诸多问题上,都给予了鼓励性的政策。经芥末堆摘录,《实施意见》的要点如下: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保持大体相当水平。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服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用人自主权,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有序流动。
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并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按实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并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实施积极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对民办学校收费定价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民办幼儿园、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物业管理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及民办幼儿园的育养收入免征营业税;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用于教育教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契税、营业税等税费。
保障民办教育合理用地需求:在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满足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布点以外,充分考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为民办教育设施留足发展空间。
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建立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教师专业发展经费保障、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补助等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
设立对举办者的激励机制: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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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炉,杭州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文件进行了全面解读。在采访中,多数民办学校校长表示尚未接到明确通知,但对《意见》内容表示了肯定。
自2003年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这是杭州市级层面第一个相对规范、全面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的章潘彪说,民办教育不再是杭州教育的补充,而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民办在全市仅占比1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章处长说,民办教育一直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各级政府扶持力度不平衡,民办学校发展模式单一趋同,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程度普遍不高。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教育法》修订草案,其中提到,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不得举办营利目的的教育机构,原有的限制被取消了,这个政策打开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办学的大门。
市教育局此前对杭州的民办学校进行了一次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民办学校的数量在85所左右,民办中小学在全市中小学校的占比在11%左右,比例不高。民办学校的区域分布不均衡,集中在城区,其次,学段分布不均,独立设置的民办小学比例不到3%。
为此,杭州的民办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意见》指出,坚持民办学校(指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公益性属性。大力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以捐赠、独资、合资、租赁、合作办学、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举办教育。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扶持的改革。
支持发展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及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章处长说,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家长更多更好的选择。某民办学校校长说,由于经费问题,民办幼儿园只能小范围、小规模地进行招生,但文件出台后,民办学前教育的规模会有所扩大。
公办老师脱编到民办回公办无需公开招聘
此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有经验的公办老师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比例很小。
采访中,某民办学校校长道出了原因:学校提供不了更好的待遇,吸引不了公办学校的老师,所以公办老师不太愿意脱离编制。而在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已基本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为此,《意见》对民办学校的师资待遇做了保障: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保持大体相当水平。民办学校应和全体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返聘教师除外)。
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由学校、个人共同分担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章处长进一步解释,政策鼓励公办民办老师相互流动,公办老师脱编到民办,再回到公办学校,无需参加公开招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参加考核聘用。
首次对民办学校提供补助民办学费将实行市场化定价
《意见》提出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规范对民办学校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面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奖励与评价相结合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章处长说,目前公办学校小学生、初中生以及高中生一年的日常平均教育经费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和1.8万元左右,以这个为基本依据给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政策,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测算,一所学生数达100人的小学每年补助在30万元左右。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以成本补偿为主的原则,核定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对民办学校收费定价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民办幼儿园、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民办学校在税收上享受与公办同等优惠,合理的用地需求也得到充分保障。
鼓励民办学校设立风险防范金
风险防范金是,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补发教师工资等的应急费用。《意见》鼓励民办学校设立风险防范金,学校注入的风险防范金及相应收益归民办学校所有。风险防范金专户资金施行先行赔付制度。
在杭州一些民办学校也有预设,但从未像现在这样形成一个体系。章潘彪解释说,从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风险防范金,这在杭州、浙江乃至全国,也是首例。
《意见》指出,风险防范金可从各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鼓励学校以年学费收入的1-3%向该专户注资。是否设立风险防范金将作为民办学校公共财政扶持奖励的条件和依据。
办学规模在1000人(含)以下和1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以校区为准),风险防范金专户累积金额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时可不再注入。
崇文实验学校的校长俞国娣在采访中表示,希望这个文件能推动各个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促进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性教育,促进优质教育发展,能让社会更公平。这个公平就体现在给更多的人选择权,去接受更好的教育。作为民办学校,我们也希望学校有自己的追求和担当,进一步推进杭州的国际化发展。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的同时,市教育局也对民办学校加强了监管。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包括举办者的出资收入、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收入、捐赠收入、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应尽快办理资产(含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过户手续,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计账;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对民办学校享有相应的举办者权益,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历年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应办到学校名下。
主管部门要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政府扶持奖励等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专款专用。
章处长说,在原有的文件中就有这个内容,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文件中进行了重申,希望民办学校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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