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和女童为甚。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

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够等;

五、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提高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民法典》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暴力致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应依刑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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