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整理“住建厅:青海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青海的小伙伴们要想注册二级建造师,那么最好先看看关于注册二建的相关细则哦。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建政〔2007〕310号
各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办法,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定于2007年12月5日—2008年4月30日进行,请各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和程序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青海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有关厅局,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厅为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本省内一级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 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五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涉及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别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七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第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九条 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省建设厅应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一份。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逾期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文件;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交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持外省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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