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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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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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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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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35号];
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58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18号];
6、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2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号];
8、关于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5号];
9、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2号];
10、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11号];
11、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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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单位的生育女职工按比例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后,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
2、单位已向生育女职工先行支付部分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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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单位先行支付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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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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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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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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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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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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