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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七章知识点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四、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取得应税收人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了解即可。
4.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区别:经营地由北京东城移至西城,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5.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①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②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③资不抵债而破产;
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⑤被吊销营业执照;
⑥其他情况。
时间:15日内
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7.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依法设账,
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发票管理
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③发票的开具: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
⑤发票的缴销:只能由税务机关销毁。
3.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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