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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阜阳颍州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阜阳市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为做好我区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包括: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颍州区、阜阳市开发区内的人员;
持有有效颍州区、阜阳市开发区居住证的人员;
颍州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1.信息发布:9月18日,颍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2.网上申报:9月25日--9月27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所申请认定的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报名注册;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
3.集中体检:9月25日—9月28日。定点体检医院: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当日早晨,要求空腹、不饮水,并于前3日不饮酒。体检表格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体检费用自付,由体检医院、体检站按规定收取。
4.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颍州区教育局人资股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确认时间
10月10日—10月11日,上午8:30-11:30和下午3:00-17:30。
确认地点
颍州区教育局人资股。
确认所需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劳务合同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原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时目前不设有效期。
⑧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⑨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5张。
⑩所有原件及复印件请用档案袋装齐备查。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请依序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材料后予以受理。
5.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在认定工作开展期间,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系统,查看当前认定状态等信息。
6.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及时关注颍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按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查看。
五
、咨询电话
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0558—2264052
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0558—2266372
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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