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子路》中有一段有趣的对话。叶公语孔子说。“我们党里有直接死亡的人,那个父亲来往于羊之间,孩子证明了这一点。(莎士比亚。)孔子说。“我们党的职位不同。父亲是慈恩,子女是父亲,直属在其中。(莎士比亚。)艺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这样说。“我家乡正直的人不像你说的那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这才是内心的正直。”显然,孔子在儿子是否应该告发父亲的态度上不赞成“大义灭亲”,反而更喜欢“亲亲”。

“假装亲人”是指,如果亲属之间有人犯罪,他的亲属会为他隐瞒罪行,“不告而不作证”。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认为,要维护社会秩序,就不能违背人类的自然感情,强迫告发亲属犯罪是违背人类自然感情无视人伦的行为,这样做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汉朝的汉宣帝(公元前91年-前49年)颁布了“亲自相互隐瞒”的法令,即对于除谋反、替身以外的犯罪,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可以相互隐瞒,也可以不进行指控或作证。因此,“亲亲亲相音”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到了唐宋,“亲”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同居可以互相隐瞒。明朝的《大明律》比唐律更苛刻,但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可以互相隐忍”。“告发人的人不能以他的后代为证据,兄弟不证明兄弟,妻子不证明丈夫,奴婢不证明主人。”到了清朝,律法规定:“儿子向父亲告状.据规定,说实话,儿子也会受到一百根拐杖、只有三年的刑罚。”

“亲密关系”原则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具有维护封建伦理纲领和家庭制度的作用,被统治者实施的原因外,还表现出对人性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因此也是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内在支持。如果法律为了证明亲人有罪而强迫一个人放弃爱情,那么确实有违背人性、违背人情的法律,这种“接近人情”的法律也很难在国民中广泛传播吧。(莎士比亚)。

人性的本能古今都一样。因此,“亲朋友”的法律传统也不是古代中国独有的。在西方,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都反对子女的父亲控诉罪。在古罗马,关于亲属商业化的法律规定更多,甚至如果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继承权可能会丧失。(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家人)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妻子怎么能告发丈夫?”问。儿子怎么能告发他父亲?为了报复罪恶的行为,法律最终规定了更加罪恶的法律。" "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明确免除了被告人配偶和直系血亲出庭作证义务,被视为“亲友团”思想的继承。

我国古人说:“法者,因缘造就的是不犯罪,陷害人。”西方的孟德斯鸠也说:“为了保存法纪,破坏人性是恶法。”因此,法律和人的正当感情不应该成为对立关系,“亲亲友商隐制度”的合理性直接归结为对人性的回归、对人文的关怀。但是,当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重大利益受到危险或侵害时,是否应该限制“亲”被置于“大义灭亲”之下?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慎重考虑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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