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 (承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就住房问题达成了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住房概况
第一条甲向乙方出租的房屋和本人保证了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住宅是共用的,则必须已经附上共同人的同意和书面同意声明。委托出租的,应当有房屋所有人和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住房法律概述
(1)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四)在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
(六)房屋所有建筑物和房屋所有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租赁房屋概述
包括位置地址、名称、用途、间距、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楼板、墙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在以下情况下要顺应。
(1)发生不可抗力原因的;
(2)由于甲方不正常的原因,预计交付房屋。
(3)由于非乙方的原因,房子不能住了。
(四)经双方协商后书面变更。
第三部分租金条款
第五条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第六条租金按付款支付。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个租金,今后应在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支付下一个租金。
第七条租金支付地点:
第八条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账等)
第九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相关费用
第十条租赁期间房屋产生的税收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正常生活所需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环境卫生费、治安费、房地产管理费等都将承担。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包括甲方所有或拥有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设施(如自行车、汽车停放)等。
第五部分变更住房和设立他的权利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甲方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以同等价格拥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将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的权利,承担原甲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租赁期间,乙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享有原乙的权利和原乙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大卫亚设)。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甲方要对房屋设置抵押权,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租赁。如果乙方在7天内没有异议或行动,将被视为承认甲方的行为。乙方解除本合同时,租赁关系将从解除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甲方未按照上述约定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设立其他权利,可以不经乙方同意,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部分房屋维修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的需求。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如房屋B的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如屋顶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的原因,应在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维修,超过7天后,乙方有权自行维修。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房屋有倾斜的危险,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或威胁乙方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维修或临时救济,如果甲方忽视此事,无视此事,或不采取维修措施,乙方可以撤回租赁或代表甲方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修缮房屋的费用由乙方抵消租金或甲方,可以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向乙方如实说明和说明住房情况和周边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修缮次数、财产管理、治安、环境等,并保证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询问。否则将被视为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住房的,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及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
第八部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缴纳租金,如果甲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对延迟缴纳租金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间,乙方如需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支付总租金的20%。
第九部分不可抗力和例外
不可抗力意味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二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消除不可抗力影响后的合理时间
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2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部分 通知
第27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28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起。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29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30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31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32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索赔
第33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34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35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6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37条 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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