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有情非悖礼
饮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干名义,渎伦常,败风俗,皆王法之所必禁也。若痴儿呆女,情有所钟,实非大悖于礼者,似不必苛以深文。余幼闻某公在郎署时,以气节严正自任。尝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往来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于庭,某公亦适至,见二人笑容犹未敛,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遂亟呼杖。众言:“儿女嬉戏,实无所染,婢眉与乳可验也。”某公曰:“于律谋而未行,仅减一等。减则可,免则不可。”卒并杖之,创几殆。自以为河东柳氏之家法,不是过也。
自此恶其无礼,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际,举足趑趄;无事之时,望影藏匿。跋前疐后,日不聊生。渐郁悒成疾,不半载内,先后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殇非礼,岂不闻耶?”亦不听。
后某公殁时,口喃喃似与人语,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于礼不可”二语,言之十余度,了了分明。咸疑其有所见矣。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礼也。某公于孩稚之时,即先定婚姻,使明知为他日之夫妇。朝夕聚处,而欲其无情,必不能也。“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古礼也。某公僮婢无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时时亲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语,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是二人之越礼,实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处之过当,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为厉,犹以“于礼不可”为词,其斯以为讲学家乎?
【译文】饮食与性欲,是人生最大的欲望。冒犯名义,违反人伦纲常,败坏风气习俗,都是王法所必须禁止的。至于痴心儿女,有钟情爱恋的对象,只要他们没有违背礼法,似乎不应对他们过份苛求追究。我小时候,听说某先生在员外郎任上时,自以为气节严正,并颇为自负。他曾经把家中的一个小丫环指配给一个小奴仆,这事已不是一年两年了,所以他们往来出入,并不相互回避。一天,二人在庭院里嬉笑玩耍,正巧被某公撞上了,他见二人脸上的笑容还未收敛,便怒冲冲地说:“这是不守礼仪私自结合呀!按法律规定,与未婚妻通奸的,当处以杖刑。”说完后,他便命人动手。众人说:“小孩子们嬉笑游戏,并没干什么出圈儿的事。”某公说:“按法律规定,有预谋而未形成事实的,可以罪减一等。减罪可以,但不能免罪。”终于他把两个孩子打了个半死。他认为,把自己与治家严谨的河东柳氏相提并论,也并不为过。从此以后,他因为厌恶两个孩子无礼,便故意推迟他们的婚期。弄得二人于干活儿之际,躲躲闪闪;没事儿的时候,也是藏来躲去,不敢相见。他们前忧后虑,惶惶不可终日。渐渐地,忧郁成疾,不到半年,便先后死去了。他们的父母可怜两个孩子,乞求某公为他们合葬一处。某公仍是怒气冲冲地说:“未成年的女子死后合婚,不合道理,难道你们没听说过吗?”他对此果然置之未理。后来某公临死时,口中喃喃地,像是对人说着什么,但听不太清。只听到“没有我同意就不行”、“从礼制上说不行”两句话,他重复了十几遍,使人听得清清楚楚,大家都怀疑他昏迷中见到了什么。男女之间,没有媒人牵线,他们便互不相知,这也算古代的礼仪了。某公在丫环和奴仆孩提之时,便为他们先定下了婚事,使他们明确得知早晚会成为夫妇。他们朝夕相处,要想让他们不产生感情,那是不可能的。“闺阁内外不通话”(家里的话不能出门,外面的话不能进门口)这是自古以来的礼法,某公家中童仆丫环不多,做不到男女分开,各司其事;他们时常相互授受,想禁止他们对话是不可能的。“其本不正,其末不端”,树根有了毛病,树梢就会出现问题,那两个孩子即便有超越礼法的行为,也是因为主人成全了他们。某公对此事操之过急,处理不当,死者难道会甘心吗?冤魂变为厉鬼登门作祟,他还要振振有词地说什么“从礼制上不行”作为辩解的话,难道鬼魂还会管你是什么讲学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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