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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想象竞合犯

  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

  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在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 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 法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两个法条只存在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2)法定刑不符合比例原则:甲罪与乙罪的基本条款是法条竞合,但二者的加重条款可能是想象竞合,如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但结果加重犯与加重结果所触犯的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如果形式上属于加重结果,但刑法没有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也属于想象竞合。如抢劫致人死亡与抢劫是法条竞合,但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 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

  【总结】法条关系(罪名关系)

  (1)A与-A。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特点: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盗窃罪与诈骗罪。

  (2)A与A+B。两个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特点: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如常考的罪名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 人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 奸罪,抢夺罪与抢劫罪,侵占罪与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盗窃罪与盗窃枪 支罪,挪用公数罪与贪 污罪,便是如此,后者可以包容评价为前者,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3)A+C与A+B。两个罪名是交叉重合关系。特点: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交叉重合之处是非法拘禁罪。又如,虐 待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与虐 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交叉重合之处是被监护、看护的家庭成员。

  (4)A与B。两个罪名是中立关系,也即两个罪名不搭界。特点: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故意杀 人罪与盗窃罪是这种关系。甲明知盗窃乙的速效救心丸会致其丧命,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盗窃,导致乙死亡。甲既触犯盗窃罪,又触犯故意杀 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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