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刘某(男)和加某(女)于2010年相遇,确立恋爱关系后,从当年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在同居期间怀孕三次,中止怀孕。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举行订婚或婚礼,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婚姻共同生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加某的名义登记。以刘某为代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分行账户于2011年6月29日向加某汇款10,000韩元作为购房存款(支付),2011年7月5日通过该账户向房地产开发商汇款115473韩元作为购房定金。此后,以Gamo先生开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分行账户一直向该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偿还住房贷款本金。此后,双方因琐事分居。刘某认为自己支付的购房款是彩礼,所以要求法院返还125473韩元。

昌某主张本案应根据同居关系进行酸处理,双方没有举行订婚或婚礼,也没有彩礼。买房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追加购买的财产,购房定金也要有被告的份额,所以不同意返还。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说,彩礼是指双方达成婚姻缔结初步协议时,一方根据风俗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婚姻、婚姻、婚姻、婚姻、婚姻)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出资125473元买房子。但是原告出资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后一起居住和使用,并不意味着是婚约证据,不符合民间彩礼习俗。本院认为,双方同居期间,也没有按照风俗规定定婚或婚礼情况,原告的出资不属于彩礼。原告明确诉讼贷款的性质后,可以另外主张权利。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诉说本案购买合同金应作为彩礼返还。一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明确,并应用法律错误请求复审。

被上诉人盖某主张说: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并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他还了一部分钱。

[评论]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论点集中在刘某支付的购房定金是否具有彩礼性质,是否能根据婚约财产事件处理。本案二审以仲裁结束,对该住宅贷款没有明确定性,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住宅贷款的质量争议很大,各法院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时结果也不一致。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我认为刘支付的购房定金数额很大,其目的也是为了结婚,要认定为广义的彩礼,要进行延伸解释,不能解释为作文的意思。因此,根据双方的同居情况,应参照彩礼酌情退还这笔钱。第二种意见是,首先刘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支付购房定金的事实。但是原告出资买房的目的是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不符合民间彩礼习俗。在本案中,刘按照惯例从未向加某提及过亲戚,双方家长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吃饭。(威廉莎士比亚、订婚、家人)刘某和家人也没有给加某举行过“文钱”、“开会费”等仪式。没有婚约财产纠纷,因为所谓的“婚约”或“彩礼”都不存在。第二,刘某支付的住房贷款已经变成了以加某的名义购买的住房。该住宅是与刘某和加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加某也在归还该家的商业贷款,应根据一般共同关系进行分割。因此,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同居关系分析算法关系,另外主张权利。

笔者综合分析了以上两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有可取之处。现阶段处理婚约财产案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原则规定。具体而言,本案中需要引用的条款应该是本条第1款的规定,请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双方被发现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妇女)与本案相关的条款没有规定彩礼的范围,其出发点是相关纠纷发生地的风俗不同,当地法院承认彩礼的范围或种类也可能不同。“一刀切”不考虑各地风俗,直接规定彩礼的范围或种类显然不妥。因此,只规定了承认彩礼的基本特性,各地方法院根据当地风俗灵活掌握。那么我认为彩礼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是:(1)婚前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付款。(b)根据当地习俗;(c)以结婚为目的支付。那么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刘某的出资购买是否具有支付彩礼的性质?首先,刘某出资买房意味着没有彩礼。给予礼物作为特别的赠与,意味着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对方。但是在此次事件中,刘某和高某购买共同住宅的目的是为了婚后一起生活。购房款交付没有所有权转移交付的意义,只是以加某的名义购买共同住宅所需的程序。(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家人) (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家人)购房合同是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所以只有把钱交给加某才能实现。第二,刘某出资买房不符合当地民间彩礼习俗。根据民间习俗,彩礼一般在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男方支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金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姻合同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举行订婚或婚礼,刘某表示,与加某购买共同住宅也是为了结婚后使用,没有婚约证据的意思,不符合民间习俗。因此笔者认为,刘要支付的东西不符合彩礼的特点,不能认定为彩礼。对于第一种意见的彩礼,需要进行扩展解释的问题,扩展解释意味着某一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文章、文章的意义过于狭窄,将该条款应适用的事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扩大其询问,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笔者认为,本案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支付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刘某支付的钱不作为礼物处理,则不会损害合法权益财产,对于他支付的财产,在明确同居关系分离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后,可以另外主张权利。同时,由于与本案相关的条款中也没有文章和文章的询问狭窄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采用扩张性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

总之,我认为与本案相关的购房款不符合人情债

礼的基本特征,刘某按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彭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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