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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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