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英语Sovereignty与君主sovereign一词非常相似)首先接近绝对权利,但有权在地理范围(国家、地区内)或特定群体范围内自主自决(政治团体、共同体)。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主权不仅包括对内的权力,还包括位于不同主权主体之间的和平共处等权力。

说起来很复杂,其实“主权”就是我的地盘。其中最混乱的是“我”到底是谁?我们说,什么权力必须是什么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做什么事。例如,我们会说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主权的概念下,要知道主权的主体是谁,他有权做什么。这个问题需要从主权概念的发展中找到答案。

主权概念的历史与发展

主权是一个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西方概念。“”一词代表“主权”的概念,有权威、有实力的人,还有“维纳”一词。但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权力类别。

提到现代主权概念,不能不提到现代国家理论之父——步团。在他对法国的论述《共和六书》中,鲍丹对主权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在这个定义中描述了主权适用的范畴。"主权是共同体所有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同时,他对这种权力不可分割,主权不可分割。同时,博丹解释了主权的适用范围。

立法权:这项权利可以说是被认为是主权最核心的第一权力。一切都可以从立法权开始,通过立法确定规范,制定合同,作为实现主权最重要的具体手段。这项权利主要是对内的。宣战与和平:这一权力主要是对外的,是在面临生存危机时可以进行的交战或停火的决断。设立主要官员:这是指任命到国家执政官的权利。终止最终判决和上诉的权利:这一权力实际上是立法权执行后的呼应。赦免权:这一权力也是执法的特例。

事实上,博丹定义的主权范围不仅仅是收税。然而,这一内容似乎可以归因于立法权。

鲍丹解决了什么是主权,主权能做什么,最后一个问题是主权属于谁。在这方面,鲍丹指出了三种不同的形式,同时应对了三种不同的政治体制。1、绝对主权属于君主-君主制;2、绝对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民主。3、绝对主权属于少数精英-贵族制度。在这个问题上,保丹有着非常强烈的君主制主张:“主权是君王”,君主是主权的拥有者,不受主权的限制,君主只受自然法和宗教法的限制。

这种主权概念沿袭下来,法国大革命期间,卢梭一举推翻了君主制,他明确提出“主权在民”,主权应归全体民众所有,民众可以通过代议制将主权代理给任何机构,但主权的本质应归于全体,是国民公正的体现。这个思想掀起了民主革命的浪潮。卢梭的“主权在民”有号召力,但本身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所谓全体人民的公正本身就是伪命题,不能找到或收集,即使是代议制也不能证明其意见和决定能代表全体人民。

主权者是决定例外状态的人

——卡尔施密特《政治的神学》

20世纪初,卡尔施密特发掘了主权的新角度。他的名言“主权者是决定例外状态的人”从“决断”和“例外”的角度看主权者的权力。鲍丹说,主权的首要权力是立法。可以说主权在立法过程中消失了,融入了法律,在法律中主权消失了。法律之外需要进入。

行例外的决策时,主权者才会介入,在制定好的法理当中,主权者就功成身退了。主权的特殊体现,正是在处理例外事情的上面,更简单的说,主权是凌驾在法律之上,存于法律之外的。

主权的悖论

虽然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遵从主权概念来去设计国家,无论是民主的,还是独裁的,但都会遇到一种逻辑上的怪圈。主权是否会犯错?谁来决定主权的对错?谁来监督主权?一种没有监督的权利,是异常可怕的。但如果在卢梭的概念中,主权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那就不应该被监督,也不应该被评判。可现实是不完美的,我们无法找出全体的民意,只能用一种程序上的正义来筛选出民意,那在这种不完美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主权的实施进行一些限制或监督。

而在宪法领域有一个“反多数难题”。司法审查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的时候,可以解释宪法,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措施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判定其违宪,该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失效。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理由推翻成文法规,从逻辑上就是九位大法官有权推翻国会和政府里民选代表多数所作的立法和决定。有学者认为,法官非经民选产生从而很大程度上无法对人民负责这一点,使得法院的这一权力的正当性受到了威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司法部门被贴上了“美国联邦政府中最不民主的部门”的标签。

事实上,自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早期开始,其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角色和价值问题就处于广泛的争议中。司法审查的支持者强烈主张司法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制衡的必要性。其反对者则认为它是“不规则”的制度,缺乏宪法上的正当性,因为它最不可能精确代表真实的民意。一位学者将司法审查描述为“我们制度中的一股反多数力量”和“美国民主政体中的一个异常机构”。这一地位形象反映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的做法“背弃”了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所表达的意志。

毕竟,“能否对选民负责是一项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试金石”。在此,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理论上的困境。如果最高法院干预不足,则不足以遏制通过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的多数暴政;而如果最高法院干预过度,使得通过普选产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门遭到挫折,无法表达和实现多数的意志,民主在事实上就遭到了破坏。这,就是“反多数难题”。

主权也需要不断革新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化浪潮、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全球化的趋势,让主权的内涵和外延又有了新的变化。对内,主权遇到了人权的崛起,对外主权又碰到了区域一体化,诸如欧盟的成立。所以主权这个概念是否还适用于当前社会的发展,是否还能够在社会制度中期待积极的作用,从某个角度说,主权也需要一定的变革以适应时代。比如在互联网兴盛的今天,去中心化之后,人们更关注自身,人权+互联网的组合,是否可以形成对主权的一种补充,或许这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一个全新路线。


参考书目:

《主权论》——让 博丹

《重新审视主权》——篠田英朗

《超越主权理论的宪法审查》——方建中

《政治神学 新主权概念四论》——保罗 卡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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