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是美国最著名的大法官,他是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对我们中国法人说:这是几乎没有人知道的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在中国法人中的知名度更高,可以说是中国式的法律谚语。
但是本文作者认为,对霍姆斯一词的理解应该根据不同的话语场景和文化背景进行分析。我们大多数人都喜欢它。也许不是因为真正理解或喜欢它原来的意义和意义,而是因为从我们的话语背景中理解的意义满足了我们的某种内在需要。(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爱情》)但是,这种内在欲望可能正是这句话的相反意思,或者这种内在欲望正是导致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滥用的原因。(大卫亚设)。
很多法律家更欣赏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特别是年龄大或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更喜欢这句话。也许这里有“立场决定偏好”的因素。
那么,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是不是经验越多,越丰富,越好,越有价值呢?大卫亚设,《美国电视新闻报》)经验越多,越丰富,自然是好事。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我们知道一切都有多个维度。一个法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经验的积累,在就业经历和经验积累方面的优势也会成为阻碍能力增长和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莎士比亚,莎士比亚。)
这和学习驾驶、驾驶能力、水平提高差不多,在学习中的某个阶段可以快速发展。但是经过这一阶段,进步就会缓慢。经过长时间的学习,也许能找到退款。就像有人说的那样,可以“人肉”。但是,正是从这个阶段开始,其驾驶水平很难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不再热衷于开车,不再投入和关注,停止进步是必然的结果。同时,以前形成的一些错误动作也会成为习惯,一辈子都很难被发现和纠正。
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也有类似的问题和规律。对于初次见面的事件,一定要认真对待,像初恋一样投入,或者如履薄冰,像深渊一样小心谨慎的法人。(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真理报》)但是,学习和从事法律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必然会形成方法、模板和套路,事件自然适用,这称为自动化或无意识思维。就这样,对法律和事件的初恋、薄冰和深渊一样不再看。
而且学法律和学车不一样。两者都是相同的技术工作,但两种技术生活的性质完全不同。驾驶是一种行为性的技术活动,没有太多必要的理性思考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工作的核心集中在理性思考和逻辑判定上。在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最容易陷入的思维方式是放弃理性思维,根据直觉判断,根据经验处理事情,跟着感觉走。自我感觉像牛一样充满自信。(你知道吗?)。
从人的认知发展过程来看,理性思维不是人的自然和固有属性。理性思维是人类在探索和改造环境和自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与理性思维相比,非理性思维是人类思维的自然和本能属性。
非理性思维一般不需要动用脑力,人们可以躺在思维的舒适区,不烧脑,得出自己认为自然和理所当然的认识判断的结论。(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思想)此外,这种认识和判断往往以公平正义、良心道德等不可抗拒的名分和面目出现。这就是非理性思维的本质。那只是人们心中的某种执念。
其实学法律是让一个人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学习法律最根本的问题是改造自己的固有思维,即非理性思维,最终形成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但是对任何人来说,非理性思维都是其原始思维,所以只要稍不注意,就会回到非理性思维。(威廉莎士比亚,非理性、非理性、理性、理性、理性、理性、理性、理性)特别是学习和从事法律的人,具有经验和经验的优点,可以减缓对非理性思维的警惕,引导他们陷入非理性思维的陷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
在一些文化作品特别是励志话语的影响下,人们对非理性思维的认识存在更大的认知误区。首先,我认为非理性思维是人类的直觉判断、本真思维,是人们忽略的、非常有价值的有效思维。(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同时,鼓励人们思考问题,处理事情,都要遵循本真和直观的判断。
这种对非理性思维的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虽然人类社会的认知发展是从非理性思维到理性思维。但是,作为个人的认知发展不一定从非理性思维到理性思维。对一个人来说,原始认识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的人文环境决定的。也就是说,人的思维方式是理性思维还是非理性思维,是由它所处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决定的。
比如阴阳五行玄学巫术文化氛围浓厚的环境下长大的人,如果不在意自己思想的改造和重建,那思维的底色必然是非理性成分占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常说或认为的“本真思维”其实是别人、环境、文化赋予的“灌输思维”。
同时,思维是否理性也与教育程度没有直接关系。文化教育带来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性思维。那种文化教育形成的理念,如果是错误的执着,就属于非理性思维的范围。这样,文化教育和理性思维之间有时存在反比关系。其不合理、不恰当的文化教育正是非理性思维的源泉。
例如,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说:“精英是偏执狂。”他在一次演讲中介绍了他在美国生活时,打算一次性去法院做陪审员,但由于学历太高(诺顿商学院博士、纽约大学教授)而被法院拒绝的故事。关于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有人曾进一步夸张地说,一个人是文盲,所以不是法盲。
另一个例子是,在我们的高中教育中,
,老师对学生们进行传授和训练的,是各种解题的方法与技巧。虽然这些确实也是关于思维的游戏,但是这些东西培养的只是学生的解题能力,就像电脑游戏中的通关能力一样。这样的训练,对培养人的理性思维和逻辑能力并无多大帮助,反而浪费了学生的美好时光和青春。前不久,读到原最高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在北大国际法学院2020届毕业典礼上的致词文章,题为《人生的四个锦囊》。其送给毕业生们四个锦囊:一是度过一个平凡的人生;二是为社会做出或多或少的贡献;三是共守宝贵的人文精神;四是竭力远离“乌合之众”。
这里,依我的理解,其中第四个锦囊“远离乌合之众”中的“乌合之众”,并非是指具体的某一群人,而是指一个人在群体中,很容易接受群体多数人的行为和话语的暗示及影响,从而形成非理性思维,并以此非理性思维去参与群体行为和影响他人。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处在各种人群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其身边的任何人群。因而,一个人想要不受群体非理性思维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如此,才更需要识别和排除这种受群体的影响而产生的非理性思维。可见,乌合之众,并不是某一群人,而是整个社会因从众心理而形成的非理性思维状态,或者就是心理学家所说的集体无意识状态。
在西方文化中,有“蒙眼司法”的传说。在中国古代,也有“听讼断狱”的讲法;在这里,我们同样是“听狱”,而非“看狱”。对此,有人认为,不管是“蒙眼司法”,还是“听讼断狱”,都是要求人们用“本真之心”去裁断。
然而,这种认识与想法又错了。“蒙眼听讼”,并非是要求人们用“本真之心”去裁判案件;相反,正是为了阻断人们的“本真之心”或“偏执之心”对裁判的干扰和影响。用现代司法理念及话语来讲,就是要求法律人运用裁判规则进行裁断,避免受个人非理性思维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关于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如果这里的经验,是运用理性思维的经验,那么这样的经验自然可取;如果这里的经验 ,是由非理性思维引导的偏执,那么这样的经验必然有害。
可见,当一个法律人面对法律和案件时,如果不能再如初恋、如薄冰、如深渊那样视之和处之,则需要引起格外警惕,或许他已经离开法律人的理性思维,而进入非理性思维舒适区很久了。
最后,还是回到霍姆斯那句名言上。霍姆斯这句话,是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表述,有其特殊的所指及含义,主要解决法律到底是现实中运行的法律(即经验),还是法条中法律(即逻辑)的问题。
而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则是基于对我们司法现实情况的观察与理解,主要回答对法律而言是逻辑重要还是经验重要的问题。对于缺乏理性思维及逻辑判断文化传统的人们来说,必然认为经验重于逻辑。因此,霍姆斯这句话,在我们的文化圈中反而找到了更多的拥趸及粉丝。其实,我们这种关于经验与逻辑关系的认识,与霍姆斯那句话的原意及主旨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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