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得罪了人,被人污为精神病人,你该怎样才能证明你是个正常人?

如果他们再串通了医院,给你定了,你将无法证明。

在现在而言精神病的判定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很大的部分都是依靠医生做出判断,没有具体的仪器可以准确的判定。

所以,医生说你是,你就是。

但是,如果你没有那? 越想越毛骨悚然.....

2015年刘刚入学第二年,在学校宿舍,他被强行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的说法下,呆了134天,期间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

根据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入院记录来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刘刚其他项均显示正常。

从精神病医院出来后,刘刚开始找学校和医院要说法,并提起上诉。2017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2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10日,二审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进行,审判举证环节持续到中午,法官宣判休庭,择天再审。

在进行精神病判定的时候就是一个女工作人员在对着模板抄。

在这个判决出来在之后我们可以得知刘刚并没有精神病,但是却强制被送去了精神病院,期间遭受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

如果有一天我们也被诬陷送去了精神病院那?

假设被强制精神病院,有2种态度:

一:反抗,不承认精神病

如果你一直喊:我不是精神病,那么,恭喜你,别人会更加认为你就一个精神病,不听话?有的是办法,灌药、电击治疗、镇定针,有的是办法让你配合治疗。

二:不反抗,配合医院

按照医院的一切规定去做,按时休息等,但是有一点,如果让你吃药,怎么办?有谁敢说自己能在坚持134天之后,通过吃药等方式,还能保持精神正常,出来后,还能融入社会,甚至抗争。

所以这是一个死循环,没有解决的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一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对未经特定程序进行强制医疗是违法行为,应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但是,这有什么用?如果没病的被强制治疗后,变得痴呆了,又有谁会来告?所以,精神病院在接收病人的时候,要根据有效的依据,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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