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出台,使得美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随后瑞典于1970年,新西兰、加拿大于1973年,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于1974年,德国于1976年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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