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及证明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证明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合法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相关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一贯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则。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配比原则。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十三)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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