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熟悉)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和信用体系,明确客户选择和信用的程序和权限。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预警。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用于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转换率、客户可以融资买卖的证券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和强制清算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当单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到上市证券交易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暂停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告。当标的证券融资余额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当单个标的证券的保证金达到上市证券流通股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暂停卖空,并向市场公布。当标的证券保证金降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卖空,并向市场公布。
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酌情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的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的转换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并维持保证率。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卖。
(六)暂停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对于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抵押物的范围和种类。
(2)调整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的转换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
(4)调整并维持保证率。
(3)业务规模和集中风险的控制
1.规模确定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融资、融券业务由公司总部统一管控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范围内:
(一)单个客户的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单个客户的证券借贷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股票总市值的20%。
(四)企业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于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签约、开户、抵押物审查、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审批,强制跟踪。
3.公司总部实时监控各客户的业务运营、主要风险指标和账户动态,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审计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的业务运营情况。
(e)信息技术风险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信息技术系统。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演练后备预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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