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长至三大注意事项前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下简称《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道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三票”),
根据通知,纳税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政策要点:
一是延长了三票一本书的扣款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后获得三票发放的,应当自发放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核比对;未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在发布之日起180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扣除。
二是强调加班扣三票一本书的税务处理。根据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三票之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天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验和申报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应计入企业成本,增值税税负的增加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再次明确。《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账册遗失的,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凭海关在报关地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账册电子数据并纳入审核系统比对后,允许抵扣。
四、综合《通知》等相关文件,以下三大问题需要纳税人密切关注:
1.牢记180天的扣款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天”的扣款期限。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出具的三票本,纳税人应在180天内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纳税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原规定在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
3.个人抵扣凭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在18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遗失三票一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18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仍允许扣除相应的税款,企业财务人员应按此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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