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据韩国媒体报道,据相关消息人士透露,黄子韬针对SM公司终止独家合同的诉讼最终败诉。16日,韩国国家法院对“黄子韬和SM解除合同的诉讼”做出判决,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黄子韬在北京二审胜诉,SM的“独家经纪权”主张被驳回。
2015年4月,黄子韬退出EXO集团。8月起诉SM娱乐公司,理由是“10年合同期过长,严重限制了他的职业选择和经济活动自由,经纪公司干预收入分配和个人活动,单方面安排活动日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法院指出,“考虑到黄子韬进入海外的计划,个人合同中规定的10年签署期没有错,合同完全按照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标准合同签署,不存在不公平行为。”判原告黄子韬败诉。黄子韬对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3月16日,韩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亦凡和鹿晗是EXO的前成员,他们出于同样的目的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7月接受了法院关于和解的建议,结束了诉讼。
相关新闻黄子韬再度胜诉 SM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日前,“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独家经纪协议”系列案件取得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公司主张的“独家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驳回SM公司的上诉。此前,黄子韬因与天浩史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出版专辑,被韩国SM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侵犯其独家经纪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一审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SM公司根据独家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适当的,驳回了SM公司的诉讼。败诉后,韩国SM党因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月9日,法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审判制度采用“二审终审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才可申请再审。此次判决结果与此前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就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某食品销售企业代言行为一案的判决逻辑相同,一系列判决共同为艺人与原经纪公司解约后的正常工作及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商业合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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