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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律师维权时间声明】!
事件回放
“你想停下来吗?你一定要趁早制止,避免麻烦和损失!”
今年7月,厦门八位老人在中国国际旅行社厦门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朝鲜之旅。8月10日,老人高高兴兴地从厦门出发,但在开往辽宁丹东的火车上,却接到旅行社的通知:朝鲜不能去!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调查
朝鲜去不了,老人们满腔怒火。让大家气愤的是,为什么旅行社直到8月10号才在8月7号发通知?大家都已经开始了。这次旅行我该怎么办?旅行社接下来的所作所为让老人更加愤怒!
朝鲜游变成东北游?老人拒绝了旅行社的安排,回到了厦门。既然旅行没有发生,费用应该退还吗?然而旅行社给出的解决方案却令人震惊!
律师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旅行路线是一揽子旅行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助手已采取合理措施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行程的,应当处理下列情形: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通过向旅游者说明,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游客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2.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应当在扣除支付给当地代理机构或演出助理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合同变更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政府行为(征用、征用等。),以及异常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等。).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表明,旅游行程无法进行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主要是旅行社低估了市场风险,在设计旅游线路和目的地时没有履行仔细了解的义务;此外,旅行社在收到未能成行的通知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费用,并赔偿因未能及时通知消费者而造成的损失。
提醒
消费者在向旅行社申报跟团旅游时,应记得保留“已签订旅游合同,索要消费账单(住宿、车辆、车票等)等材料。),以及通讯记录(语音、短信等。)".如有争议,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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