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与入职9年以上、已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想到对方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近日,法院裁定,该公司将向金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40万元。
事件:两次签订合同后,未续签合同的员工继续工作,被辞退
“我以前在一家有影响力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工作。当我在一次活动中遇到赵总时,他让我进入了他们的公司。”金介绍,2007年6月1日,他正式到的企业培训公司报到。入职当月,公司与他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三年。
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后,单位未与金签订劳动合同,但金仍在公司工作,其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未发生变化。
“当我第一次来这家公司工作时,赵总请我做顾问。半年后,我觉得公司更需要拓展业务。经过研究,领导让我做外联经理,就是我到全国各地出差联系业务。这个职位虽然辛苦,但是很有挑战性。你不必每天都在公司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组成。做得好,收入就高。工作几年,积累了很多人脉。”金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但是在他工作的第九年出了问题。
2016年8月31日上午到公司时,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玉丽,2016年1月14日、15日、4月7日、8日,未经主管领导请假,你无故不上班。累计旷工4天,根据本单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五条,“员工未填写请假表,得到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旷工达3天的,自动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上述旷工严重违反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研究,公司决定从此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结清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接到通知后,金有点不知所措:“说我旷工完全是假的。我在这里工作9年了,一直干的不错。我怎么会突然辞退我?”
经过私下调查,原来公司有些领导认为金工资高,马上入职10年,然后要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不让金工作到退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单位以旷工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上说我旷工,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5月31日以后,我既没有旷工,单位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单位不讲理,我就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此,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维权:员工支持获得40万元未签约补偿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企业培训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向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40万元。
单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该单位称金入职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2012年5月31日后,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相关领导口头告知他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因此他的岗位和所有待遇没有变化。金于2016年1月14日、15日、4月7日、4月8日旷工四天,多次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该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该单位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单位提交了与金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及《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作为证据。
金表示,2012年5月31日后,公司与他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口头协议,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他没有旷工。2016年1月14日和15日,他休完了2015年剩下的两天年假。他写了一份年假申请书,请假前由主管领导签字,交给人事部。2016年4月7日和8日在南方某市进行现场咨询,第二天为当地两家企业培训。毕竟他提交了现场咨询确认单、培训师名单、高铁往返票作为证据,说明他在此期间出差。对此,单位表示,公司领导并不知道此事。这是因为金利用公司的名义在外兼职,收取培训费来赚取外快。
庭审中,单位强调金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办法在制定时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示。金表示,单位不要求他值班,鼓励他在非出差期间积极外出联系业务。此外,该单位没有向法院提交系统的考勤系统,因此法院认为这种方法对雇员没有影响。在单位提到的“旷工”日期,金有实地出差培训的记录,或出差途中的记录。法院认为他对上述日期的解释是合理的。
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金没有不上班的恶意行为,单位称其旷工缺乏依据。在诉讼中,单位称金利用单位名义在外兼职,收取培训费,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记载该理由,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出该理由,单位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金利用单位名义兼职,故法院驳回单位的该主张。考虑到上述情况和金的工作性质,法院认定该单位的行为构成非法辞退。
近日,法院裁定,该单位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40万元。
案例分析: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赔偿
庭审中,单位提出,金在申请仲裁时要求单位就未签订的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但未要求单位就未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请求超过仲裁期限。他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当,要求法院裁定该单位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金要求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其中自然包括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看来,企业培训公司在2012年5月31日后未与金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根据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裁定,金申请中2012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仅支持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与裁定相同的判决。
本案中,企业培训公司不愿与入职近10年的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辞退。但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法解除,付出了高额赔偿。有类似想法的企业应该吸取教训,依法用工,以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来源:中国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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