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国家卫健委修订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形成并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不满18周岁的公民的活体器官进行移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公民死亡后,捐赠器官成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捐赠和移植数量居世界第二位。移植服务的能力和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广泛开展的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缺乏《条例》的法律保护。
国家卫健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此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当前工作中的瓶颈问题,没有对原法规框架进行重大调整,在章节条目上与原法规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方面,国家鼓励公民死后捐献人体器官。即“国家鼓励公民死后捐献人体器官,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制度,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广,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见证捐献、纪念纪念等工作。这为各级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器官捐献的组织体系。
《条例》修订增加了人体器官采集和分配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向受体收取下列费用:因人体器官移植发生的住院、手术等相关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支付给人体器官采集组织的与器官采集相关的费用,包括人体器官的评估、采集、保存、维护、修复、分配和运输等。此外,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此外,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排名应符合医疗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家制定人体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体器官分配制度。人体器官采集组织应当使用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对公民死亡后捐赠的器官进行分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制度的分配结果,不得擅自改变人体器官的领用。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公民死亡后使用未经系统分配的器官或者来历不明的器官进行人体器官移植。
对此,国家卫健委表示,原《条例》缺乏关于获取人体器官的相关规定,仅在分配管理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表述。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人体器官采集和分配管理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在本次修订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明确了人体器官采集和公平分配的制度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加强了活体器官移植的管理,规定“活体器官的受赠人仅限于活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不满18周岁的公民的活体器官移植。”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加大对违反规定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无资质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打击力度;明确器官获取和分配中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比如违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未经公民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公民表示不同意在有生之年捐献人体器官和摘取尸体器官;收集18岁以下公民的活体器官。
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金额8倍至10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登记,该医疗机构5年内不得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生参与上述活动的,原发证部门取消人体器官移植医生资格,终身不得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生资格。参与人体器官买卖或者从事与人体器官买卖有关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予以开除或者开除。
此外,如果医务人员或人体器官采集组织的工作人员有“公民死亡后通过分配系统捐献器官、伪造医疗资料骗取器官分配或未能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等情况。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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