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今日取得最新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争议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一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认定该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回
五粮液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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