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被拆迁人做好所属单位或者人员的动员和搬迁工作。第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对在拆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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