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第二名毒害了第一名
北京时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对王力、肖强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王、肖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通过,面试考第二。但由于目标单位只招了一个人,王力(化名)决定铤而走险,想尽一切办法找第一名,又请了一个强(化名)放“冰毒”以便陷害。
女性吸毒的证据确凿,单位同事帮她们证明清白
2018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顺义区某农业公司员工秦女士吸毒,公安机关控制了秦女士。当场,她在公司的电脑键盘下拿到一袋含0.05克的冰毒。尿检后,检测出她尿液中的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成分。但在“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秦女士痛哭流涕,依然坚持否认吸毒。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毒品案件中,嫌疑人否认吸毒是很常见的。然而,秦女士就职的公司领导和同事都向警方证明了她的清白。大家不仅反映秦女士老实勤快,还反映她住在员工宿舍,白天在办公室上班,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没有吸毒的条件和可能。警察随后对她的头发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这意味着她没有吸毒史。
警方调查期间,秦女士的手机一直在打电话,对方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人员。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问接电话的警察“秦是不是吸毒被抓了,如果吸毒就取消录取资格”。“你怎么知道她吸毒了?经过仔细询问,我知道就在她被举报之前,她已经到了入院体检前的最后一关。”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一系列证据已经让警方对她的“吸毒”动机产生了质疑。一个通过国考笔试、面试、体检的人,如何被录用主动吸毒?
国考前,女团来温暖新同事
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错过公务员考试,秦女士泪流满面。等他冷静下来,他回忆起事发前一些不寻常的事情。她告诉办案民警,这次国考她报考的岗位是一个,总共有五个人通过笔试进入面试。面试结束后,第一时间告诉她成绩的不是考点,而是同领域的考生王丽,之前并不认识。
秦女士说,女考生说因为没有通过国考,主动联系她,她是国考第二名。她猜测这次考不上,所以想问问秦女士的考试经历,为下次考试做准备。她也多次约她出去吃饭,但是因为工作忙没有见面。同时她还收到匿名短信,对方声称她是其他候选人的家属。如果秦女士这次愿意自愿放弃体检,可以付给她100万元作为感谢。
说起王丽,秦女士的领导想起事发前几天那个女的来公司应聘,特意问起了秦女士。后来公司通知她录用,她没上班。另外,公司最近有很多应聘者。就在秦女士被举报的前一天,一名男子成功应聘。当领导带他熟悉公司的时候,他非常热情地会见了秦女士,他们聊得很开心。与此同时,秦女士回忆起了这个“新人”,期间她邀请他吃饭,参观公司。但是那天晚上她觉得很兴奋,好像喝醉了。
两名被告都指出“投毒”是对方的主意
警方取回了秦女士所在单位的监控录像,刚刚捕捉到“新人”在秦女士离开时悄悄篡改了她的电脑键盘。据此,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王力和肖强。
法院最终认定,3月13日,王莉为对其国考选手实施行政处罚,认定肖强与秦女士串通。3月17日,肖强在秦女士的办公室,趁机将药物放入她的水中,确保她喝下。3月18日,肖强打电话举报秦女士吸毒。
根据案卷,王莉的老家在湖南,一直在老家教书。但是因为不是公务员,婆家经常看不起她,导致婚姻破裂,所以她努力学习,希望考上公务员。据前夫说,就在事发前,她跟前夫说自己国考第二,想去北京找秦女士“做点事”。作为当地公务员,前夫劝她“不要做任何违法的事”。
35岁的王莉曾经解释说,这是她因为年龄限制最后一次考上公务员的机会。她想尽办法去了解秦女士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一方面,她试图接近她。另一方面,她通过塞在老家宾馆的一张小卡片找到了肖强,并以“出租男友回家”的名义约了肖强。
根据王丽的供述,她给了小阿强每日1000元对秦女士的调查。肖强的供词中称,王丽说秦女士伤害了妹妹,要他接近秦女士报复。两名被告都声称“中毒”的想法来自另一方。中毒后,肖强从王力那里拿到了2万元。
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力认为量刑过重,当庭上诉。肖强表示不会上诉。
“王力,通过庭审,认为你是一个努力工作,追求生活的人,但你在追求中急功近利,突破法律底线。希望你能调整心态,重新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宣判后,审判长对被告进行了训诫。
判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适用缓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期间,王力的亲属曾向法院提交过刑事责任鉴定申请,称王力有神经衰弱、失眠、抑郁症状,并提交了相关门诊病历。经调查,王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上述材料均在事件发生后形成,故法院不受理此申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力、肖强无视国家法律,合谋欺骗他人吸毒,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共同犯罪,应当依法惩处。到案后,王力、肖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力提出的辩护意见,如果没有找到饮水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调查,根据肖强的供述,他已投毒完毕,受害人秦女士已喝下,故驳回本意见。
根据肖强对肖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调查,肖强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了策划、购药、投毒等行为。虽然他不是犯罪的始作俑者,但他在犯罪的实施中起了重要作用,不能被视为从犯。关于两被告人就适用缓刑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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