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由来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普通话”这个名称,是清朝末年“切音字运动”的积极分子朱文熊提出的。

  他在1926年写了一本叫《江苏新字母》的书,把汉语分成三类,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话。他还注明:普通话是“各省通用之话”。当时人们又称“普通话”为“蓝青官话”。

  元明清以来,北京一直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各地赴京应考、做官、经商的人很多,天长日久,他们也学会了普通话,但他们的北京话,却有多少杂有地方口音,人们就用“蓝青”比喻它(“蓝青”比喻不纯粹)。

  开始,这种话只能在官场使用,所以称“官话”。后来,会说官话的人越来越多,称官话不合适了,民国初年又有了一个新名:国语。

  “国语”名称行不通。在普通话由来的历史中瞿秋白就反对过。

  解放后,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汉字改革工作,不仅使“普通话”有了严格的内涵与规范(即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而且把推广普通话作为文字改革的一项任务。

  普通话就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这个词早在清末就出现了。在辛亥革命以前,汉民族共同语被称为“官话”。辛亥革命以后,随着国家意识的高涨,便改官话为“国语”。之后,海内外又兴起了“普通话”、“汉语”、“华语”、“中国话”等叫法。现在,对于汉民族共同语这个概念,中国大陆都叫“普通话”,台湾叫“国语”,港澳地区过去称“国语”,现在也逐渐改称“普通话”,新加坡和其他一些海外华人社区多数称为“华语”。普通话、国语、华语三者名异实同,都是指以中国大陆北方方言为基础的中国话。

  作为民族共同语,它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但是,从辛亥革命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它的含义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人甚至把带有入声的或分尖团的话,也叫做普通话。这种“普通话”实际上就是以北京话为主体的所谓“蓝青官话”。

  民族共同语的建设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社论,指出“用正确的语言来表达思想,使思想为群众所正确地掌握,才能产生正确的物质的力量。”为帮助人们正确地使用语言,《人民日报》还从当天起连载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与此同时,我国的报刊、书籍、公文、政令完全统一使用“白话”,广播、电影和话剧也都使用以北京话为代表的北方话。这就在书面语和口语两个方面为普通话标准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55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这次会议成功地解决了汉民族共同语中两个带根本性的问题:第一,给汉民族共同语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确立了十分明确的规范(标准),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第二,在全国各地推广普通话,使民族共同语不仅要在书面上,还要在口语中普及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让共同语发挥它在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中的巨大作用。学术会议的这两个成果在1956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被确定下来。从此以后,“汉民族共同语”就有了一个科学的定义。

  “普通话”中“普通”二字的含义是“普遍”、“共通”的意思。

  普通话已于1982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普通话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通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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