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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赈灾基金拨款一百一十万港元,援助广西水灾灾民。新华社香港6月23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6月23日介绍,特区政府批准从赈灾基金中拨款两笔总额110万港元的款项,帮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受洪水影响的市民。

政府发言人表示,两项拨款分别为友好基金会港币55万元及乐施会港币55万元。这两个机构将拨款为广西约1.2万受灾群众提供大米和食用油,以解决他们的迫切需求。两个机构援助受灾群众的地点不一样,不会造成资源重叠。

政府发言人表示,上述拨款是根据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设立的快速审批机制批出的。该机制旨在加快资金申请的处理速度,使救援机构能够在灾害发生后尽快开展第一阶段的救灾工作。

2、电子商务纳税,应慢而不急

近日,部分省市电商运营商收到辖区电税局税务风险提醒,要求电商个人自查近三年的经营收支数据,如实补税。

回顾中国“电子商务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离不开移动支付技术的更新和进步,更依赖于快递行业的点对点精准服务。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运而生。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加速,线上线下运营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给了亿万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家庭不用出门就能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产品。

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的巨大发展促进了实体经济投资再生产的扩大,加快了劳动力市场就业岗位的创造。更多的实体店不得不注重线上线下的结合,以适应新经济模式的转型变化,迎合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可见,线下实体与线上经济模式相辅相成,共同满足市场消费需求,为宏观经济持续繁荣带来更多活力。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长期以来,税收征管系统在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及时跟进。税收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有意无意地实施了“放水养鱼”的策略,间接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规范的行业运营也产生了大量的税务灰色空,产生了税务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实体店面临的租金等成本可能更高。同时,疫情过后,线下运营受限,也导致更多企业转向线上运营。此外,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于网络消费,导致网络经济扩张不断加速。

总之,电商行业税费矛盾突出。

比如一些电商的纳税申报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有偏差。虽然发票多为电子形式,但消费者在日常网购时往往不会主动申请开具发票,如非报销目的。原因无非两种。一是有总比没有好,需要提供税号、单位等细节,繁琐费时二是得不偿失。如果索要发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可能会更高,从而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导致部分电商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远低于其实际销售额,导致纳税相对较少,企业所得税缴纳不足。当然,线下实体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再比如,一些电子商务原材料采购输入发票缺失。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电商的上游采购渠道和涉及的制造企业大多以不开票的形式低价销售,增值税抵扣链缺失,电商原材料采购缺少进项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运营收入少报时增值税负担一般不高,但电子商务一旦如实申报,面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一般较高。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实体经济增长乏力,实体店受到较大冲击,难以恢复区域内业务和市场。但网络经济依然保持着相对较好的增长势头,还是因为其明显的自然优势满足了疫情防控的需要,电商的销量不降反增,税源也在这里加速聚集。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收支赤字严重。为了扩大公共收入来源,保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行,辖区税务部门突出强调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紧迫性;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大数据税务系统的建设正在接近完善,这使得针对网络经济的税务更加可行。

但是,对于税权的使用,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税收领域,加强规范化征收管理,虽然已经上线,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但必须谨慎推进,切不可操之过急。特别是要避免在疫情过后的经济恢复期加重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不然就毁了。这是因为:

首先,专注于纳税和清偿债务可能会恶化数字经济的商业环境。电子商务行业多年来的快速增长来自于税收近乎轻飘飘的商业环境,相对宽松的税收征管,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给了电子商务个人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空,也创造了可观的销售业绩和就业机会。但是,如果对电商商家进行大规模的检查和纳税,不仅会增加个人电商的税负,还会威胁到电商经济背后的就业、居民收入和企业生产的稳定复苏。

第二,过度征税可能阻碍市场消费需求的有效释放。目前,全球需求正在萎缩,内需成为中国当前和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但是,对电子商务过度征税会促使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使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失去原有的质优价廉的竞争优势,侵蚀消费者福利,抑制消费者需求,阻止生产供应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快速复苏。

第三,突如其来的补税违背了当前减税、减费、保护市场主体、保障就业的政策取向。受疫情影响,市场主营业务普遍不景气,突发性纳税更差。一些已经微利的电商个人可能会破产,不仅对就业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源的可持续节约。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分类中,B2B、B2C、O2O等形式,纳税相对规范。但在C2C细分,包括个人卖家、微信业务、微店等。,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居民个人纳税意识不强,现阶段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推进电子商务税收时,有必要针对C2C等业务类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税收立法第一。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承诺之一,要遵守法定税收,即纳税人的任何非正常税收行为,特别是可能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征缴规定,都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以避免滥用税收权力对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和扭曲。在规范C2C税收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充分听取网购消费者、电商个体户及其平台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明确和细化征税对象。根据线下实体店的税收征管模式,不仅要缴纳适用税率为13%的增值税,还要缴纳适用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C2C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率可能高达38%,对网上经济发展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参考适用于类似房屋租赁的征税方式,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如以实际经营收入为征税对象,尝试用优惠税率综合计算凭证,提高电子商务报税的积极性等。

第三,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实施阶段,应设定纳税缓冲期。C2C的税收细则确定后,最好给行业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留有相对充足的适应期和磨合期,给纳税人一个缓冲。在纳税方面,彼此心照不宣地确认不追回过去,鼓励电商经营者对自己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给予纳税人相对稳定的税负预期,以期形成更好的互动收付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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