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所)业未继续学习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辍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在本市首次落户北京的劳动力;
(四)在本市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军队转业人员;
(五)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后的;
(六)在国外居住或移居国外后已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全市农村劳动力;
(九)其他应当申请就业登记的就业人员。
搬运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实现灵活就业之我见
2.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户、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就业前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各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学个人声明;
2.复员军人的《士官退役证》、《义务兵退役证》或《军(警)官退役证》复印件;
3.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非农村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4.在京定居人员的批准及北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证明材料。
3.未持有本市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交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材料:1。无冠个人户口本复印件及近期2寸照片;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5.个人签署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个人信息收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办
处理时间:上午9:00-晚上11:00:14:00-晚上17: 00
电话:12333
处理过程:
第一步:要实现灵活就业,人们要按规定准备好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灵活就业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进行整理、汇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保办受理并审核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不统一的,要求补充材料;表格中信息不正确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自收到个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灵活就业核实备案表》。
第五步:核实结果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陈述》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个体、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核查结果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陈述》不符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个人。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受理并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统一的,要求补充材料;表格中信息不正确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保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制作证件。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保局将相关材料整理保存。将原始文件返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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