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消防队文件
鲁工孝(2016)2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行政处罚力度的通知
各支队: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日常消防管理的核心,是运行自动消防系统,保证及时灭火和人员疏散的重要支撑。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资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充分发挥消防设施的灭火和消防功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会单位,尤其是其领导,轻视消防控制室的重要作用,安排无证人员值班工作,使得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甚至引发小火灾导致重大灾害,教训非常深刻。近日,媒体广泛报道,深圳宝安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会同派出所派出所,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安排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两家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为了加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有必要加大对无证工作的处罚力度。
首先,明确法律的适用规定。《消防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从事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单位有关负责人知道值班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仍安排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把握刑罚裁量规则。对于《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项的适用,根据专业鉴定结果确认“无证上岗”的“证书”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凡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未取得合格证者,按这两项规定查处。鉴于目前消防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正处于改革调整期,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管理的通知》(鲁工小[2016]153号)的要求,对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公示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适当宽大处理。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未经核实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安排申请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处罚,并处以拘留、罚款;单位领导和有能力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限制消防集中部门的人员,明知申请人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仍要求消防集中部门安排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强迫他人冒险”处罚,并给予一流处罚;教唆行为虽已实施,但无证上岗不满10天,有其他持证人员在同一岗位,在职期间未处置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火灾报警信号及联动操作的,按“情节较轻”处罚,减轻处罚。
三、严肃执法程序。对指使、强令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实施拘留处罚,是加强执法、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本措施。各支队、大队一定要严肃处理案件,严格执法,确保一起发现,严肃查处。要严格取证,通过查询核实、查阅档案、获取自动消防系统运行数据等方式,核实并记录直接责任人员安排申请人无证上岗的事实、值班运行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在任职期间的运行状况。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消防监督员的法制教育,严格执法。兵团消防监督部门将加大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监管力度。如果发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消防监督员未履行执法程序,兵团将进行通报批评。兵团重申,如有违反本文件要求的情况,消防监督员不要求社会单位对无证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操作人员进行整改和处罚,如发生重大火灾,兵团将严格追究相关直接领导和监督人员的责任。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提前与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做好沟通,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及时处理、快速实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队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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