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三部门起草了《关于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出租房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在合肥市范围内,使用非移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书的为商业(办公)、工业(工厂、仓储)、科研和教育等非住宅类型,近期不存在已建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拟规定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是依法取得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物。对扣押登记和异议登记等交易没有限制。如有抵押登记等其他权利,还应取得所有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同时,非住宅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利、生产生活方便、公共生活设施完善的地区实施。非住宅改造项目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建筑容量等原控制指标。
《通知》规定,全楼、整单元、整层应为非住宅改造项目的基本改造单元,并满足物业管理条件。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同时,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其他设计、施工和管理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要求。
非住宅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宿舍楼设计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损坏或者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立面。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统一纳入合肥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合肥市房地产、建设和自律两级部门建立非住宅改造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和演出行为的监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申请重建、将重建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卖”等违法行为,要采取终止重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励资格等措施,并纳入诚信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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