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袁女士入住合肥海顿大厦小区。去年5月的一天,她打算下楼,但是当22楼的电梯门打开,她打算进电梯的时候,她踩到了她的脚空。原来电梯停在20楼而不是22楼。袁女士摔倒在电梯轿厢顶部,被送往医院治疗。袁女士多处骨折,最终导致她10级残疾。为了讨论一份声明,她向法院起诉了电梯维修单位和住宅物业公司。庭审中,袁女士是否有过错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事件
踏进电梯空摔在20楼。
袁女士和她的儿子住在22楼。
事情应该从去年5月8日下午5点开始,当时袁女士准备从22楼乘电梯下楼。电梯门一开,她就迈着腿进来了。没想到电梯门是空,她就这样掉进电梯井里,最后倒在20楼的电梯轿顶上。事后得知电梯停在20楼。摔倒后,袁女士受了重伤,大声呼救。当她的邻居听到呼救声时,他们开始营救并报警求助。最后消防官兵赶到,用绳索救出了袁女士。
袁女士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第五腰椎骨折,骨盆骨折。她住院100多天。根据司法鉴定,袁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初审
判维修单位承担80%责任
据了解,袁女士乘坐的电梯是由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维护的,事发后,公司共向袁女士支付了8万余元。为了讨论一个论点,袁女士向法院起诉电梯维修单位和住宅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1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当电梯门打开时,袁女士应先观察电梯内的情况,然后乘坐电梯。她没有看到电梯空没有底座,就是匆忙进入造成坠落伤害,造成自己的伤害。有一定过错的,她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安装维修单位,承担80%的责任。根据一审判决,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袁女士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12万余元。
呼吁
电梯维护记录不真实
一审判决后,袁女士拒绝受理上诉。她认为,涉及的电梯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并多次遭到社区居民的投诉。事故发生后,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小区内电梯进行正常维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袁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她应承担20%的责任,这是错误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修。
做出最终判决
第二,试维修单位负全部责任
关于袁女士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该小区的电梯此前曾多次因故障被投诉,但维修单位对电梯的安全不够重视。即使袁女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与维修单位的过错程度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一审认定袁女士应承担被纠正责任的20%,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在本案终审判决中,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袁女士6.9万余元。
给出提示
被居民反复投诉25次的维修记录都是“没问题”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宅电梯的维修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的电梯维修过程中,从未记录过维修记录中发现的问题,“与客户联系”和“重要事项”的维修记录一直空空白该小区电梯在此期间投诉较多,维修记录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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