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岁了。我1岁多的时候父母离婚了。我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但从来没有得到过母亲的支持。”最近,一个叫小丽的女孩起诉了她的生母张女士,以追缴抚养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张女士应自2018年11月起至女儿18岁止每月缴纳抚养费1000元,并补足抚养费39000余元。
张女士在自由恋爱后与赵先生结婚,并于2008年生下一女。2009年5月,两人因生活矛盾离婚。根据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与赵先生同住,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从离婚后,张女士再也没交过赡养费,突然女儿10岁了。2018年,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补足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她要求张女士增加维修费,从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
张女士辩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是在看望女儿时以现金支付的。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张女士说自己身体虚弱,只能打零工,月收入只有2000元,无法增加。关于张女士的辩护,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张女士的赡养费,张女士很少看望她的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很难接受张女士以现金支付赡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随着女儿的成长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也大幅增加,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是合理的。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承受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至女儿18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补足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决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她负担不起,请求减少到800元。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由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应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最初金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认为自己现在失业,只是打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社保缴费记录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有充分的工作能力,应该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扭转困境,提高经济能力,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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