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环境污染,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如下
第一条:在成恩大道及其东延乡道(原槐角路)、京沪高速公路以西、淮河入海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海天路以东(含上述道路和河流)所围成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下列场所不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五)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影剧院)、文化体育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商业街(区)、公园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烟花爆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因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禁止在应急预案适用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入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通知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全区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九条本通知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为主要原料,经点燃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等效果,用于观赏,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十条:本通知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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