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邳州的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此前,宋某和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得知妻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有家族病史。法院认为,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且结婚前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依法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近年来,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少鲜活的案例,都证实了保障婚前病史知情权的重要性。比如2016年,一名女子婚后4个月才发现丈夫患艾滋病,尽管法院最终判这段婚姻无效,但女子所受的伤害无法挽回。2017年,一名男子婚后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进而引发了一场索赔官司。因隐瞒遗传病导致夫妻不能要孩子、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双方背上沉重债务等事件,则更加常见。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患者也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毫不设防地和盘托出,一点一滴都得坦白,显然也极不可取。并且,重大疾病是一个模糊概念,告知的边界在哪里,同样存在边界不清等问题。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是一对必须兼顾的矛盾,但两者恰恰难以做到兼顾,即使是对影响重大的艾滋病,是否如实告知,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笔者看来,兼顾两者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列出具体的疾病名单的方式,划出一个必须告知的底线,同时也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划出底线的主要目的,是以保护知情权为主,主要针对一些对婚姻影响重大的疾病,如《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当中规定的不适合结婚的几类疾病以及影响生育和对家庭经济构成重大压力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结婚前必须告知,否则就应付出相应法律代价。
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则主要是为了兼顾隐私保护。这类疾病对对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强制性地要求告知的,应该给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对于上线不作必须达到的要求,但可以给予一定的道德约束。
在两个难以调和的矛盾之间,往往需要一个缓冲带,而上线与下线之间的这个空间,则可以成为婚前病史知情权和疾病隐私权之间的一个缓冲带。法律守底线,道德求上线,婚前病史告知方能兼顾好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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