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张秀兰)4月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天津市人民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市人民阳光药业)因销售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020年1月20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天津九州通达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销售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流向宝坻区天津人民阳光药房。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人民阳光药房于2017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4日向天津九洲通达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30盒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5月6日,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号:CZ20191077)显示,该批药品的重量差异不符合要求。以上复方桔梗均于2018年1月5日前售出。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规定,构成使用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对天津阳光药房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处以非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36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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