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和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我市自7月1日起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伤残保险基金的免征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
豁免范围扩大了
原豁免范围为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新设立的20人以下小微企业,现调整为30人以下企业。调整免征额范围后,注册不满3年、工商注册从业人员不满30人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免缴剩余保险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
伤残抚恤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悉,用人单位安排比例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剩余保险费。
原剩余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 =应付剩余保险费。
目前计算剩余保险费的公式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100% =应付剩余保险费。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职工人数计算。
政策调整后,如果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则伤残津贴支付负担增加,反之亦然。此外,从2018年1月起,全额拨款的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将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月申报缴纳。
征收主体的转变
原伤残抚恤金的主体是残联部,残联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现在地税部门直接负责征收,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剩余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什么是剩余保险?
伤残抚恤金是由未按照规定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而缴纳的基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的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府基金。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剩余保险费?
市残联工作人员表示,残疾人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养恤金鼓励雇主通过经济手段尽可能吸收残疾人就业,以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并参与社会生活。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的一种方式,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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