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湖南省人事考试院公布今年省考违纪情况。通报名单显示,有73名考生存在考试违纪行为,具体考试违纪行为有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将试卷带出考场等行为。另外,10名考生答卷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目前,83名作弊考生已被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处罚。
2月19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涉及组织作弊罪的刑事判决书,引起关注。
已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高考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枪手”、考生家长均获刑。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李某英分别与陈某莲、张某仙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8年参加高考的陈某莲的儿子逯某甲、张某仙的儿子张某甲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陈某莲、张某仙便通过李某英联系,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购买了房产,并分别将逯某甲和张某甲的户口迁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并办理了身份证件。2018年上半年,逯某甲、张某甲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报名参加高考,考点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附属中学考点。
为确保逯某甲、张某甲能够考上本科院校,2018年4月,李某英分别向陈某莲、张某仙提议,找人代替考试,陈某莲、张某仙表示同意。2017年9月至2018年高考前,张某仙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李某英7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办理在西藏购房、迁移户口等事宜,10万元用于办理代替考试事宜。
随后李某英将代替考试一事委托给李某帅办理。李某帅与正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分校读研究生的刘某联系,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4万元、考上“二本”给付报酬3万元,刘某答应了。李某帅遂向刘某转账5000元作为定金,后李某帅让刘某再找一名代替考试人员,并再次向刘某转账5000元作为定金,刘某便与其同学姚某联系,共同代替他人考试,姚某予以答应。2018年5月1日,刘某向姚某转账5000元作为预付定金。
2018年6月初,李某英、张某仙及其儿子张某甲、陈某莲及其儿子逯某甲来到咸阳市,张某甲、逯某甲分别领取了准考证、进行了体检,张某仙、陈某莲分别将张某甲、逯某甲的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交给李某英。2018年6月3日,在李某帅的具体安排下,刘某、姚某分别来到咸阳市准备替考,同时李某帅安排该公司员工郝某国、王某驾车来到咸阳市负责接待刘某、姚某,安排食宿,并入住咸阳市某酒店,监督、保障替考活动进行,考试前李某英将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交给郝某国,由郝某国在考试前交给刘某、姚某。
6月7日至8日,在郝某国、王某的陪同下,刘某、姚某分别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XX号考场、XX号考场代替考生张某甲、逯某甲参加了高考考试。考试结束后,经李某帅同意,郝权国给付刘某4000元,刘某将二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郝某国,郝某国、王某将上述证件交给李某英。随后,李某帅给付刘某报酬20000元。
高考结束后,刘某代替考试的张某甲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密码工程学院录取,2019年7月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对张某甲作出开除学籍和军籍处理。姚某代替考试的逯某甲高考成绩321分,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未被录取。2019年7月,逯某甲复读后被内蒙古科技大学录取。
2018年9月,李某英因其外甥陈某某学习成绩较差,便与陈某某的母亲刘某甲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9年参加高考的陈某某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刘某甲委托李某英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购买了房产,并将刘某甲和陈某某的户口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办理了身份证件。2019年上半年,陈某某在西藏自治区报名参加高考。
为确保陈某某能够考上本科院校,李某英向陈某某提议,找人代替考试,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英将此事委托给李某帅办理。2018年5月,李某帅便与刘某联系,并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5万元,刘某予以答应。李某帅向刘某转账45000元。
2019年5月底,陈某某到达咸阳市,领取了准考证、进行了体检,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在咸阳市交给李某英后离开,李某英返回山东省菏泽市后将上述证件交给李某帅。2019年6月5日,在李某帅的安排下,刘某来到咸阳市准备替考,同时李某帅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该公司员工张某宇,并安排张某宇驾车到咸阳市负责接待刘某,安排食宿。考试前张某宇将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交给刘某。
6月7日,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XX号考场,刘某代替考生陈某某参加了高考考试,下午在考数学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发现,移交考务工作人员并报警,随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张某宇逃离咸阳。
2019年6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菏泽抓获张某宇,临时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同年6月27日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2019年7月5日,姚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7月8日,在李某英的劝说下,李某英和陈某某、刘某甲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英到案后,愿意协助办案人员联系逯某甲和陈某莲并劝说该二人投案自首,在李某英的劝说下,2019年9月8日,陈某莲及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0日,张某仙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8月30日,李某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帅到案后,通过其委托律师让其父亲李某甲劝说郝某国、王方投案,李某甲与郝权国、王某家属联系后,2019年9月22日,郝某国、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李某帅因本案非法获利21000元,刘某因本案非法获利74000元,姚某因本案非法获利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二审判决,李某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郝某国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姚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张某宇、郝某国、王某、姚某、陈某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李某帅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追缴,刘某违法所得74000元予以追缴,姚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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