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和法院强制执行的买卖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拍卖完房地产还有必要拍卖吗?针对法院执行中的这些问题。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格处理,应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的,可以出售。
2.销售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物品、季节性物品、难以保存或储存成本高的物品。对于房地产和其他财产,应该首先选择拍卖,而不是出售。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拟出售货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和相关权利人约定,不经过评估和拍卖程序,也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4.对于拍卖,动产可以较低价格拍卖,不动产可以较低价格进行第二轮拍卖,每次降价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售出的商品不能销售的,可以低价销售,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50%。
5.对于房地产,连续三次降价拍卖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后重新出售,但出售价格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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