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停车位等公共设施应该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准确界定所有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权属、统一判决尺度提供了参考。
洪顺公司开发的天山汇景苑小区,其销售广告和销售合同中明确说明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和会所内的温水游泳池。汇景园行业委员会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洪顺公司将会所和会所内的游泳池交付给行业委员会。
宣武区法院认为,该会所不属于购房合同中业主的共同所有权,因此洪顺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交付会所的协议应理解为洪顺公司有义务将小区内的会所作为配套设施,以确保业主使用,而不是交付所有权。因此,被责令驳回汇景园产业委员会的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会所内的会所和游泳池,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该会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但没有明确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也没有在房管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附表中明确该会所为公共配套建筑,开发商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上诉人主张会所和游泳池的所有权并要求交付,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优先、尊重协议和全面判决。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国外法律经验,对会所所有权的判断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如果会所内部分房屋属于国家和地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设并明确所有权的配套公共设施,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些房屋的产权;没有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整个会所或者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按照约定执行;在没有规定和协议的情况下,会所纳入小区公摊面积的,其产权属于所有业主;在其他情况下,应通过区分各种投资情况具体确定产权归属。基于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俱乐部的产权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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