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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女文明岗”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以表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妇女组织。表彰对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系、部、室;工业单位的妇女队、岗位、车间、站、生产线;解放军女兵、中队、班;在新的经济组织、新的社会组织、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和服务实体、商人、团体、部门、农业合作社、农业示范基地等。
评选“女性文明岗”有六个基本条件:第一,原则上,女性应占岗位和团队成员的60%以上。奋斗组和团队至少有一个负责人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集体3人以上。二、岗位群和班组成员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弘扬新文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第三,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创建标准和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四是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社会、经济、人才效益显著,社会声誉和影响力良好。第五,创作活动受到单位重视,列入文明施工和女性人才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营造女性服务大局、贡献社会、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第六,原则上岗位组和团队应已获得省部级或行业授予的荣誉称号。全国女性文明岗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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