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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能怀孕的夫妻急于求子,想尽办法找卵子,然后“借胃”生双胞胎。然而,意想不到的事件发生了。一对孩子才三岁,父亲却突然生病去世。于是,公公婆婆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大战”。
抚养孩子多年的母亲没有血缘关系,有血缘关系的爷爷奶奶年纪太大,无法承担抚养孩子的负担,两个提供卵子生孩子的“母亲”的身份关系隐藏在案件背后...这场与亲情、血缘、伦理纠缠在一起的官司,注定一发起就不简单。2016年6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抚养子女的主张。
再婚夫妇“定制”代理龙凤
高俊是老高和他妻子的独子。2007年4月28日,在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后,高俊登记与同样离婚的林莉结婚。婚后,林莉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症,并提出要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经过讨论,两人决定通过寻找代孕妈妈来“做个梦”。他们在网上找了代孕公司,买了别人的卵子,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个女人代孕生孩子。虽然前后花了几十万元,但高俊和林莉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得到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小晴和小施。
该男子遭受了意想不到的公婆和儿媳诉讼,以“赢得宝藏”
然而,命运是不确定的。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猝死。这一突如其来的变化使两个孩子失去了父亲,同时也造成了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对孩子的监护权。12月29日,老高夫妇将林莉告上法庭,将子女的抚养权告上法庭。老高和他的妻子声称他们的儿子高俊是这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林莉与这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他们要求这对夫妇获得这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了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出示了他们在美国生活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帮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李林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请愿,说:“我一直在抚养这两个孩子,应该推定他们是高俊和我的婚生子女。如果不能认定为婚生子女,从出生之日起与我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林莉的诉讼代理人还辩称,如果法院不能认定小青和小石是高俊和林莉的婚生子女或事实上是被收养的子女,在不能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失去监护权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及其妻子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是:不能将高俊的父母小青和小石排除在外,不能将林莉排除在外,作为小青和小石的生母。2015年7月29日,一审判决小青和小石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林莉以林莉和小青、小石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代孕本身不合法为由,将小青和小石交给老高夫妇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属于抚养孩子的母亲
一审判决后,林莉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就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林莉与小石是否存在关系、小石是否建立了虚构的血缘关系、小石与小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林莉在法庭上说:“如果我拿到孩子的抚养权,我会凭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冻结两个孩子继承的财产,在孩子年满18岁后交给孩子。”林莉还说,如果他获得了这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他会允许他的岳父岳母看望这些孩子。但这种说法并没有被老高夫妇接受,他们一直坚持要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青和小石是林莉和高俊结婚后高俊等妇女所生的子女,属于婚后夫妻一方的私生子。这两个孩子出生后,他们与高俊和林莉一起生活了近三年,高俊死后,他们与林莉一起生活了两年。林莉和小青、小石形成了寄养父母子女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受《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管辖。作为祖父母,老高和他的妻子有继林丽之后的抚养权,所以他们的抚养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从林莉处获得监护权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被上诉人老高及其妻子在原审中的主张反而被驳回。
联系法官
侯为本案审判长、审判长
代孕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澄清
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利益、代孕所生子女权益的保障等。,还需要考虑基于传统伦理和文化背景的公众接受度。目前,我国法律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有四种理论:血缘理论、生育理论、契约理论(或人工繁殖目的理论)、儿童最大利益理论。我们认为,“分娩理论”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即母亲”的认定原则,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相同,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另外,“生母”原则与我国目前禁止代孕是一致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孕所生的孩子,法定生母应当按照“生母”原则认定为代孕;合法的生父是有血缘关系的高俊。因为高俊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
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收养亲子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范围不应仅限于非婚生子女,还应包括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继父母与有意血亲关系的子女之间的关系时,是基于有教养教育这一事实。孩子的出生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并不是确定继父母与有教养的孩子之间关系的本质要求。在过去的五年里,林莉完全把两个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作为母亲履行了抚养、保护、教育和照顾孩子的义务。因此,应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寄养亲子关系。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不会因父母一方死亡而解除。因此,高俊的去世并没有自然终止林莉和两个孩子之间现存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考虑到监护权属于孩子的利益
无论如何否认和谴责非法代孕,代孕所生子女是无辜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非婚生子女、顺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代孕子女,都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到双方的监护能力,儿童对生活环境和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儿童的影响,将监护权交给林莉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小青和小石的抚养权应归于林莉。
延伸阅读:非法代孕犯罪
非法代孕危害严重。中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任何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都将受到严厉打击。非法代孕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遗弃罪、诈骗罪、非法行医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下面是边肖的详细介绍。遗弃罪代孕生的孩子有健康问题,或者寻求代孕的夫妻在代孕期间离婚,导致无人抚养孩子怎么办?如果三方都不想要孩子,那么代孕者和被代孕者都有按照其在先行为进行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都构成遗弃罪的主体。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拒绝赡养老人、少年、病人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诈骗罪
如果你以代孕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代孕信息,并支付押金、配种费、移植费、代孕费、流产费,你会不断要钱,也可能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款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行医罪
通过互联网联系代理人等相关需求,然后介绍到其他地方进行非法医疗服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非法行医,医务人员参与代孕或涉嫌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无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患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妇女和儿童罪
一旦代孕成功,代孕者生完孩子后,要求代孕的代孕者一手交钱,一手给别人。其本质是一种婴儿贸易或人类贸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贩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买卖、运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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