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本文中提到了以下名词:
外国人-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根据一国法律不被承认为该国公民的人
双重国籍——拥有多重国籍的人
入籍-入籍(注:接受前苏联公民加入国籍的规则和程序)
后代-直系后代
非公民——根据《前苏联公民法》的规定,持有拉脱维亚非公民护照的人,无拉脱维亚或其他国籍。
第1条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国籍
1.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国籍是公民和拉脱维亚之间司法关系的基础。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国籍是公民和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第2条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国籍
下列人员拥有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
1.1940年6月17日在拉脱维亚合法登记的拉脱维亚公民及其后裔(1990年5月4日以后获得其他国籍的除外);
1.在拉丁美洲合法注册定居,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已经撤销国籍的拉脱维亚人和利夫尼人;
2.在拉丁美洲合法注册,根据1919年8月23日国籍法第7条丧失国籍。定居拉丁美洲的妇女及其后代具有拉丁美洲国籍(1990年5月4日以后获得其他国籍的除外);
3.在拉丁美洲合法注册定居,在拉丁语言普通全日制学校或俄-拉双语普通全日制学校的拉丁语言教学班学习并获得初等或中等教育,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已撤销其国籍的人员及其不满15周岁定居拉丁美洲的子女。
二、根据《国籍法》的规定通过归化或其他方式取得国籍;
3.父母不明,居住在拉丁美洲的儿童;
4.父母身份不明,生活在孤儿院或寄宿学校的儿童;
五、双方父母都是拉美公民,无论我出生在哪里,都有拉美国籍。
第三条父母是公民的人的国籍
1.父母一方是拉美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在我出生的时候,符合以下条件的人都拥有拉丁美洲国籍:
1.我出生在拉脱维亚;
2.我出生在国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与我生活在一起的人在拉脱维亚有居住地;
2.以上两种情况,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为子女选择国籍;
3.父母一方是拉丁美洲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我出生时,父母都没有在拉丁美洲定居。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孩子的国籍。
四、父母一方是拉美公民,另一方无国籍或身份不明,我无论在哪里出生都有拉美国籍。
第3 (1)条1991年8月21日之后在拉丁美洲出生的无国籍人或
非公民子女的国籍
1.1991年8月21日之后在拉丁美洲出生的儿童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拉丁美洲公民:
1.定居La;
2.他没有因在拉脱维亚或其他国家犯罪而被判处超过五年的监禁;
3.父母是无国籍或非公民。
二、下列人士可代表15岁以下人士申请入籍:
1.无国籍或非公民,在拉丁美洲合法注册,提交申请之日在拉丁美洲。
居住满5年以上的父母(1992年7月1日以后居住在拉丁美洲的,5年居住期限从取得居住证之日起计算);
2.如果我的出生证明上没有注明我的父亲,我是一个无国籍人或非公民,在拉丁美洲合法注册
已登记,提交申请时已在拉丁美洲居住不少于5年的母亲(1992年7月1日以后到达拉丁美洲的,自取得居住证之日起计算5年居留期);
3.如果父母一方死亡,是无国籍人或非公民,在拉丁美洲合法登记,并提交
申请时已在拉丁美洲居住不少于5年的另一方父母(1992年7月1日以后到达拉丁美洲的,其5年居留期从取得居留许可之日起计算);
4.作为无国籍人或非公民,在法定登记处登记,并在提交申请时居留。
居住满5年以上的收养人(1992年7月1日以后到达拉丁美洲的,5年居住期限从取得居住证之日起计算)。
3.如果上述人员未能代表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籍,他们可以在年满15岁后根据本条获得国籍。为此,应提交以下文件:
1.证明其接受过中等专业或技术学校拉丁语教育的文件;
2.根据该法第19条和第20条,证明他们懂拉脱维亚语的文件。
4.申请未成年人入籍的人应在申请表中确认,他们将帮助未成年人掌握拉脱维亚语这一民族语言,接受教育,培养他们对拉脱维亚的热爱和信任。
5.在我年满18岁之前,我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获得国籍。
第4条拉脱维亚公民的平等权利
无论你如何获得拉丁美洲的国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第5条婚姻存续期间拉脱维亚国籍的保留
1.拉脱维亚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缔结和解除婚姻不一定会导致他们自己国籍的改变。
二、婚姻一方获得或丧失拉脱维亚国籍对另一方的国籍没有影响。
第6条定居国外的人保留拉脱维亚国籍
除本法规定外,定居国外不会导致公民丧失国籍。
第7条保护拉脱维亚公民
国外的拉脱维亚公民受拉脱维亚国家保护。
第八条禁止将拉脱维亚公民转移到外国并将拉脱维亚公民驱逐出本国
1.拉脱维亚共和国不向外国移交其公民。
2.拉脱维亚共和国不驱逐本国公民。
第九条双重国籍
第一,不承认拉美公民的双重国籍。
第二,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同时被承认为国家公民,但在他和
La的法律关系仍然被承认为la公民。
第二章入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10条通过入籍程序获得拉脱维亚国籍的权利
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通过入籍获得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身份。
第11条入籍限制
1.下列人员不得通过归化加入拉丁美洲国籍:
1.一个被法院判定违宪的国家,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的独立,反对议会民主
家制还是反对拉现有政权;
2.法院裁定法西斯主义、沙文主义和民族社会是在1990年5月4日之后出版的
义、共产主义及其极权意识形态,煽动民族或种族仇恨或冲突;
3.外国、自治机构或司法安全部门的高级官员;
4.在外国武装部队、内政部门、安全或警察机构服务的人员;
5.1940年6月17日之后,他从苏联武装部队或内务部跳槽,选择了起飞
Via作为居住地,应征入伍或加入部里时并没有在La定居。本限制不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七、五项所指人员;
6.经有关法律程序确认,是苏联克格勃或其他国家安全机关和侦察机
其他特殊部门的工作人员、情报人员、间谍或秘密联络点;
7.本法生效时在拉脱维亚或国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8.1991年1月13日以后,他加入了苏联共产党(拉脱维亚共产党)和拉脱维亚
参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人民国际阵线、工人集体委员会、战争和工人退伍军人组织、全拉丁社会拯救委员会或每个组织的地方分支或拉丁共产主义联盟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活动的人。
二、如果申请人在办理入籍手续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如果被追究
在与克格勃合作的情况下,将暂停审查他们的入籍申请,直到法院决定生效或调查完成。
第十二条入籍的主要规定
一、在拉美合法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通过入籍相关规定申请加入拉美
国籍:
1.自1990年5月4日至提交入籍申请之日在拉丁美洲定居至少5年的(1992年7月1日以后在拉丁美洲定居的申请人,5年期限自获得居留证之日起计算);
2.懂拉脱维亚语;
3.理解《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自然人和公民权利和义务基本法》;
4.了解拉脱维亚国歌的歌词和历史;
5.有合法的生活来源;
6.宣誓效忠拉脱维亚;
7.声明放弃国籍,并已依照原国籍法律取得退出或丧失国籍证明的;但1990年5月4日以后定居拉丁美洲的前苏联公民,需证明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
8.本法第十一条未规定的。
二、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通过归化取得拉丁美洲国籍。
三、声明放弃国籍、撤销国籍的许可或丧失国籍的证明应在申请人没有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拉国籍障碍后提交。
四、《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自然人和公民权利和义务基本法》、国歌歌词和拉脱维亚历史知识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五、入籍申请人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缴纳国税。
六、入籍申请被拒一年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第13条对拉脱维亚有特殊贡献者的入籍规定
1.对拉脱维亚作出特殊贡献但没有资格通过归化加入拉脱维亚国籍的人,可由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予以接受,并在官方报纸上公布。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以外的规定不适用于因特殊贡献取得拉丁美洲国籍的人。
二、由于对拉脱维亚的特殊贡献而申请入籍,需要向议会提交入籍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本人简历和不受本法第十一条限制的声明。
第14条入籍的一般程序
首先,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提交申请的顺序考虑年满15周岁的人的入籍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入籍申请人,如果愿意,可先考虑其申请:
1.被送回拉脱维亚的拉脱维亚人和利夫尼人
2.1940年6月17日,立陶宛或爱沙尼亚公民及其后裔自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在拉脱维亚定居不少于5年;
3.1939年9月1日,日本波兰公民及其后裔自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在拉丁美洲定居不少于5年;
4.与拉丁美洲公民结婚至少10年,自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在拉丁美洲定居至少5年。
第15条儿童入籍
1.对于通过归化获得国籍的人,其在拉丁美洲定居的15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自动获得拉丁美洲国籍。这一条款也适用于领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
二、父母一方通过归化取得国籍,另一方是外国人,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得国籍:
1.双方父母协商同意;
2.双方父母未达成协议,但儿子(女儿)定居洛杉矶。
三、养父母一方是拉脱维亚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得拉脱维亚国籍:
1.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
2.养子(女)定居La;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国籍。
第十六条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国籍的必要性
14-18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其父母或养父母国籍的改变而改变其国籍时,必须得到其书面同意。
二、未成年人在与父母或养父母变更国籍时未提供书面同意的,成年后一年内有权恢复其国籍,无论其何时在拉丁美洲居住过。
3.拉丁美洲公民和取得外国国籍的外国人在成年后申请加入拉丁美洲国籍所生的子女(女性),不适用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条件。
第十七条入籍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
首先,入籍申请由入籍办公室接受和审议。
二、入籍申请的受理和审议程序由政府规定。申请的审查和答复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接受入籍的决定由政府做出。
第三,你可以就归化局拒绝入籍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18条获得拉脱维亚国籍时
效忠拉脱维亚共和国的誓言
所有加入拉脱维亚国籍的人必须签署以下效忠拉脱维亚共和国的誓言:
我,(姓名),出生并宣誓(时间和地点),忠于拉脱维亚共和国,决心真诚遵守和充分维护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不惜一切代价捍卫拉脱维亚的民族独立,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繁荣诚实地生活和工作。
第三章知识测试程序
第19条拉脱维亚能力测试
拉脱维亚语言水平测试根据政府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拉脱维亚语言能力
精通拉脱维亚语意味着:
第一,能够充分了解社会和官方信息;
二是能够流利地说、说、答日常生活问题;
第三,能够流利地阅读和理解日常生活中的任何介绍、提示和其他社交词汇;
四、能书面回答考试委员会提出的日常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知识测试表格的简化
一是拉脱维亚教学机构的初、中、高级教育工作者可以免考拉丁语;
第二,政府专门为残疾人制定了特殊的测试程序;
三、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不适用于65岁以上的申请人。
第四章拉脱维亚国籍的丧失和恢复
第22条拉脱维亚国籍的丧失
丧失拉脱维亚国籍的原因:
1.放弃国籍;
2.剥夺国籍。
第23条放弃拉脱维亚国籍
1.拥有其他国家国籍或保证获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有权放弃拉脱维亚国籍。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放弃国籍的申请:
1.申请人未履行对国家的相关义务;
2.申请人未履行兵役义务的。
三、可以驳回放弃国籍决议的申请,可以向法院上诉。
第24条剥夺拉脱维亚国籍
1.有下列情况的人可根据地区法院的决议被剥夺国籍:
1、已取得他国国籍,但未申请放弃拉脱维亚国籍;
2.未经政府同意在外国军队、内政部门、安全机关、警察或其他司法机关任职;
3.使用虚假手段证明其具有拉丁美洲国籍或者已经通过归化取得拉丁美洲国籍。
2.剥夺拉脱维亚国籍不影响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国籍。
第25条恢复拉脱维亚国籍
一、因父母或养父母的选择丧失国籍或法律错误,非法剥夺国籍的,按本人要求由政府决议恢复。
二、根据本法第24条,被剥夺国籍者,自被剥夺国籍之日起,在拉丁美洲定居不少于5年后,可通过归化恢复国籍。
关于拉脱维亚国籍丧失和恢复程序的文件
拉脱维亚国籍丧失和恢复程序的文件应由政府规定。
第五章最终条款
第27条拉脱维亚公民身份证件
拉丁美洲公民的身份证件是拉脱维亚共和国护照和拉丁美洲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的相关证书。
第28条国际条约的适用
如果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与本法相抵触,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国籍法实施的监督
议会特别委员会负责监督国籍法的实施。
过渡条款
1.如果公民或其后代从1940年6月17日至1990年5月4日作为难民离开拉脱维亚,以逃避苏联和德国占领后的恐怖,因上述原因被流放或未能返回拉脱维亚,并获得外国国籍,他们有权在居民登记处登记为公民。如果在1995年7月1日之前登记,他们可以享有与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在1995年7月1日之后登记,他们将不得不放弃外国国籍。
2.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不适用于定居国外并具有双重国籍的拉美公民。
3、在本法生效前在拉脱维亚登记的人或根据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1991年10月15日《关于恢复和归化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第43号,1991年)第3.2条和1992年10月28日《关于确定1914年8月1日之前在拉脱维亚定居的人及其后代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条件》登记的人。(《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第46/47/48号,1992年)规定,申请登记为拉脱维亚公民的人应被视为拉脱维亚公民,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他的登记仍然有效。
4.当该法生效时,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1991年10月15日“关于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权利恢复和归化的基本规定”的决议(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和1991年第43号),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1991年11月27日关于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权利恢复和归化的基本规定的决议,10月15日, 1991年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拉脱维亚公民(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1991年第49号和第50号),1992年10月28日,《确定1914年8月1日在拉脱维亚定居的人及其在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后裔的公民权利的条件》(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1991年第46/47/48号),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1992年10月28日的决议, 《1991年10月15日关于恢复和归化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和修正案》(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1991年第46、47和48号),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2月2日(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政府公报,1993年第7号)和1993年2月2日(拉脱维亚议会和政府政府政府公报,1993年第34号)作出的修正案是
这项法律于1994年7月22日由议会审议并通过。
龚乌尔马尼斯总统于1994年8月11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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