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开征求《遗体器官捐献条例》意见
近日,南京市人大颁布了《南京市遗体器官捐献条例》。修订后的《条例》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立法机关多次论证,明确相关捐赠工作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人在登记器官捐赠后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自然人死亡后,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身体或者器官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在书面文件中一致同意后,方可代表其申请捐献。《江南时报》记者吕晶晶
遗体和器官捐献遵循自愿、免费的原则
《条例》强调,捐献遗体和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诱导捐献或者擅自改变捐献目的,不得利用捐献遗体、器官谋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和器官,禁止将捐赠的人体和器官用于医学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捐赠遗体的,由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金额8倍至10倍的罚款;违背捐献者意愿改变遗体用途的,由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捐赠者的“近亲”优先考虑器官移植
在人体和器官捐献的过程中,很多程序都需要捐献者的近亲属参与。但此前公布的《南京市遗体器官捐献条例》中并未明确这一概念。
根据文件规定,因疾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将优先获得治疗。实施器官捐献前,器官捐献协调人应当确认捐献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捐献意愿,并见证整个捐献过程。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捐献者的近亲属对遗体进行后续处理。
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为死者申请捐赠
新规实施后,南京将实行死后捐赠制度。修订草案进一步限制了死者遗体的捐赠。一方面缩小了申请代理的范围;另一方面,它需要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
《条例》明确规定,死者生前未同意捐献遗体、器官的自然人,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并在此基础上,上述亲属可以代表死者及其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捐献登记工作。
民政部门应免除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对于遗体和器官捐献者,条例要求民政部门为其遗体的运送和火化提供一定的便利。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遗体捐献者的运送、火化和骨灰处理提供便利;器官捐献完成后,民政行政部门还应当免除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此外,修订后的文件还要求接受遗体捐赠的单位在使用遗体时以适当的方式举行仪式,以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赠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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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存遗体捐献了6700多名志愿者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宝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解释说,自1996年以来,南京已经发展了6700多名志愿者捐献遗体和器官,约有1200人捐献遗体、161个人体器官和500多个角膜。
根据南京市红十字会的数据,截至今年4月,南京市自2010年3月器官捐献试点以来,共有61人实现了器官捐献,近6000人填写了自愿捐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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