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自己的人工鹦鹉有执照和繁殖许可证。41只鹦鹉卖了11000块,每只200多块。结果被判了十年。这不是很尴尬吗?”天津津南区万盛鹦鹉场老板徐家忠的儿子徐健,相当无奈。
1月5日,简言告诉记者,他的万盛鹦鹉养殖场此前已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发放了营业执照和人工饲养鹦鹉许可证。他的父亲贾家忠在2019年初卖掉了他两次饲养的41只鹦鹉。李彦增,结果,他们俩都被判刑了。2019年11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判决严家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李彦增转卖鹦鹉罪,犯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1月7日,记者从鹦鹉饲养员徐家忠及其律师的家人处获悉,该案已进入上诉程序,二审日期尚未公布。
2018年10月,徐家忠以妻子万中华的名义成立万盛鹦鹉农场,并取得营业执照。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饲养祖传鹦鹉,取得许可证和养殖证
徐健介绍说,他爷爷喜欢养鹦鹉,去世时留下200多只鹦鹉,他父亲徐家忠接手,开始饲养繁殖。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2018年10月,徐家忠以妻子万中华的名义成立万盛鹦鹉农场,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写明:“鹦鹉养殖”。2018年12月,万盛鹦鹉场因符合鹦鹉繁殖条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繁殖9种二级保护鹦鹉,最终获批。
简言提供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天津市津南区万盛鹦鹉场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显示,经审查,同意万盛鹦鹉场人工繁殖太阳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9种鹦鹉;但是,明确规定根据批准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人工繁殖不得超出审批范围;出售和使用经批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给个人饲养的,应当另行报批。
“我爸小学没毕业,也没有毕业证。我不知道出售人工繁殖的鹦鹉是违法的。我不知道菠萝小太阳鹦鹉的学名,也不知道太阳锥尾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有没有区别。”徐健说,他父亲认为他的鹦鹉变异了,属于家禽。因为不熟悉鹦鹉学名的分类,所以在填写上述申报表时,就随便写了“太阳锥尾鹦鹉”,而不是后来涉及的“绿颊锥尾鹦鹉”。这也成为许家忠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审批范围外养殖”的一大证据。
41只人工培养的鹦鹉卖了11000元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冀0609第31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徐家忠供认2019年初其家中有2000多只菠萝小太阳鹦鹉,原因是人工繁殖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当时没钱买饲料,有些鹦鹉饿死了。卖鹦鹉的目的是买饲料。
2019年2月18日,李彦增联系徐家忠,花7000元买了20只绿颊锥尾鹦鹉。同年4月4日,李彦增再次找到徐家忠,花4300元买了20只绿颊锥尾鹦鹉和一只蓝绿颊鹦鹉。
记者注意到,在这两笔交易中,徐家忠卖出了41只鹦鹉,每只鹦鹉的收益分别为11300元和275元。他们的交易方式是通过微信转账。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允许万盛鹦鹉场人工繁殖9种鹦鹉,如三锥鹦鹉和和尚鹦鹉。
400元还因亏本卖鹦鹉被判入狱一年
根据一审判决,本案还有一名与徐家忠遭受同样遭遇的被告,名叫毕建光。他以800元的价格把一只他不想再养的蓝和尚鹦鹉卖给了李彦增。他花1200元从河北保定的一个花鸟市场买了这只鹦鹉,却亏本卖了。李彦增转售了42只鹦鹉,其中4只已经售出。
2019年5月,徐家忠、李彦增和毕建光在河北被保定警方逮捕。
根据一审判决,2019年6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丁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受警方委托出具的鉴定证明称,涉案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僧鹦鹉各价值1万元。两只鹦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019年10月9日,根据保定市徐水区警方提供的涉案鹦鹉照片,鉴定中心认定,涉案的所谓蓝绿颊鹦鹉、蓝小日鹦鹉、菠萝小日鹦鹉的外貌特征与鉴定意见中的绿颊鹦鹉无显著差异,均属于绿颊鹦鹉。
一审法院认为,李彦增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购买了4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然后出售了4只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徐家忠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1只,毕建光出售1只,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认为,严家忠经营的万盛鹦鹉场行政许可明确规定,该场应按批准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人工繁殖,不得超出审批范围;出售和使用经批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给个人饲养的,应当另行报批。因此,三被告“不知道所购或出售的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抗辩不被法院认可。由于涉案鹦鹉均为人工养殖,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三人。
2019年11月20日,保定市徐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鹦鹉饲养员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彦增在购买鹦鹉后将其转售,被判非法获取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10年零6个月监禁;被告毕建光因向李彦增出售僧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11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徐家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律师:每只鹦鹉卖200多元,鉴定价1万元不专业
徐家忠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认为,一审法院模糊认定“徐家忠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但没有明确指出徐家忠违反了哪一条,也没有查明出售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认定徐家忠“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1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缺乏说服力。
郑晓静律师还称,涉案鹦鹉为人工繁殖品种,张家口丁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专业。根据其鉴定意见,涉案鹦鹉每只价值1万元,但徐家忠实际以国内价格200-300元出售,两者最高差价为50倍。鉴定方法是采样和照片比对,但不是全部鉴定,也不是用DNA技术鉴定。
另外,天津市人工繁殖行政许可决定及其相关行政处罚,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鹦鹉系徐家祖先的后裔,均为人工繁殖,非野生,未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郑晓静还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以人工繁殖为基础,有利于保护野生种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国家鼓励人工饲养野生动物,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产品的需求,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如鹿鞭、鹿茸、貂皮等产品,都来源于国家保护的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专家:人工繁殖和野外捕捉动物应该是有区别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告诉媒体,本案中的鹦鹉是当事人自己驯养繁殖的。在定罪量刑上,人工驯养繁殖应该和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有所区别。其行为违反有关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陈兴良表示,对野生动物概念的法律解释存在问题,影响后续收费认定的公正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行政犯罪,是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规为逻辑前提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另一条中没有报批“超出审批范围”买卖涉及人工繁殖的鹦鹉,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野生动物是否应该受到同等保护。这种扩大解释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将人工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同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刑事保护?
徐浩认为,中国应尽快开始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及时从名单中调整一些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加已经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者在修订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于一些已经被人类驯养繁殖且数量大幅增加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量化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2019年事件发生前,徐家忠的农场饲养了2000多只鹦鹉。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最高法律:针对野生动物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已经启动
记者注意到,徐家忠等三人并不是第一个因贩卖国产鹦鹉而被判刑的人。
2016年,深圳彭因贩卖6只家养鹦鹉被刑事拘留。据警方调查,王鹏出售的6只鹦鹉中,有2只是小金日鹦鹉,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2017年4月,深圳宝安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注意到,深圳鹦鹉案发生后,该案律师许昕、司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合理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
根据上述建议,将“野生动物”作为“驯养繁殖物种”处理,超出了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超出了我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我请求你审查这一司法解释”。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6月27日的答复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已开始制定新的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并提出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进行人工饲养,以示从宽处理,使罪与罚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记者注意到,《人民日报》针对深圳鹦鹉案发表了一篇题为《拉近司法判决与公众认知的距离》的评论文章。文章认为,一些司法判决难以说服公众,不仅是因为公众的简单情感和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差异,也是因为普法的缺乏和滞后。要防患于未然,利用好普法中的“先动”,让广大公众更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禁区和违法责任,实现公众的简单感受与司法判决结果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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