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201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在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与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通”机制),充分发挥环评制度的作用
一是强化“三线一单”的约束作用
(1)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必须严格强制保护。相关规划环评应以生态空管控为重要内容。如果规划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并提出相应对策。除了铁路、公路、水路、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受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免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依法审批。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设定的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线。相关规划环境评价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深入分析和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的在线利用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相关资源利用为基础,区分不同行业进行规划实施和规划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并从能源资源开发的等量或减量替代、采矿方法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在线利用为基础,列出禁止、限制等不同的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在规划环评清单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模式等方面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在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中的导向和约束作用。
第二,建立“三挂钩”机制
(五)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规划环评应探索清单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的相关控制要求,促进控制要求融入规划。规划环评应作为纳入规划的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中包含的项目环评内容进行简化。
(六)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的联动机制。对现有同类型项目存在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环境违法事件频发,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应依法暂停该地区同类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环保措施和效果;如果现有项目已经造成明显的环境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旧换新”的措施。
(七)建立项目环评审批和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在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如果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达不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管理要求,将不会依法批准环评文件。在不符合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地区,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工程外,依法暂停该地区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新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在重点保护耕地集中地区的建设。
第三,采取多种措施清理和调查环境违法行为
(八)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力度。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清理工作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经批准建设先行”项目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长期未进行检测的项目,要研究制定解决措施,依法查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对于拒绝履行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九)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在建和在建重点项目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时披露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加强对严重环境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境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十)深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公开相关规划和项目选址信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全面客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信息,依法开展公众参与,建立舆情收集、采纳和反馈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中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或者未依法说明采纳意见情况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改正。
(十一)加强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科普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创新宣传方式,让建设项目环保知识走进学校、社区、家庭。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请进来,请出去”的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建设项目环保的成功范例,增进理解和信任。对于与本地区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敏感型突发事件,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积极发声,及时应对社会关注。
加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评价管理,是深化环境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环境评价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能力建设,抓好落实,创新管理方法,不断把环评工作推向新阶段。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26日
抄送:解放军环保局,政府部门、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
注:转载自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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