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的“暴力拆迁”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安康某微信群声称某个人被行政拘留。张不服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请求法院撤销高新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法律费用。12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承担50元受理费。
小组成员的发言造成了不良影响。集团所有者和出版商被逮捕
张是安康市汉滨区一个村联络小组的组长。5月11日,该小组成员李某某在117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警方处理村内复合肥厂拆迁的照片和部分视频,以及“暴力拆迁”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评论,对社会和村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高新公安局认为,张作为集团所有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李某等人发布碎片信息和虚假信息,并讨论如何在集团内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碎片虚假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高拱兴罚[2019]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A39是造出来的。
原告张不服,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告公安局,请求撤销被告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法律费用。
法院:集团所有人不履行管理责任,发行人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安等人在村联络小组发布照片、视频片段,捏造虚假信息,迷惑观众,煽动小组成员的不良情绪,是寻衅滋事行为。
作为联络小组的创始人和经理,张负责小组管理工作。当集团成员在集团信息交流中发布照片、视频、编造虚假信息时,张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未采取相应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张没有履行集团管理责任,允许成员发布片段和虚假信息。他的行为和发布虚假信息的会员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张作为共同犯罪人,也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张认为,李某某发布的视频并非虚假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高新区公安局未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并为自己的意见辩护与事实不符,被法院驳回。高新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行政拘留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安康市公安局高辛分局的一些警察和村民参加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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