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正能量!每天免费给你推送城管站的文章!文字和插图如果没有特别标明来源于互联网,则由原作者享有版权!版权问题,请联系QQ:3403473625。我们会尽快删除!

密切注意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普初航字第162号

原告朱启祥。

委托代理人:徐宝全。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忠。

委托代理人朱敏。

委托代理人:顾超,上海正川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4月11日,原告朱启祥因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原告朱启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宝全、委托代理人浦东城管局朱民、顾超到庭参加了庭审。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朱启祥诉称,上海陆家嘴有限公司侵占小区绿地,在XXX号房与浦东新区玉山路XXX巷60号房之间架设两个铁梯,对小区业主造成安全隐患,破坏城市景观和绿化,侵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权。原告以信函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述两个铁梯为违法建筑,但被告没有行为,因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上海陆家嘴有限公司在编号之间搭建两个铁梯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玉山路XXX弄XXX和60号。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 .证明申请事实的申请表和投递邮件清单;2.虎扑建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用以证明两个铁梯未经批准施工,属于违章建筑;3.信息公开的知情材料,证明规划许可证和图纸的来源;4.浦东新区房屋所有权委托书证明被告提供的图纸是伪造的;5.两张证明两个铁梯状况的照片。

被告浦东城管局辩称,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指派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发现原告举报的商场南墙西侧的铁梯标在房屋竣工一楼平面图和产权证上,是产权许可证。东侧有一个悬空空的铁梯,2006年就有了,是作为逃生维修设施使用的,不能认为是违章建筑。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局信访办于2014年3月12日回复原告,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依据和证据材料:1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决定》第二条第项、第项,证明授权依据充分;2.该房屋竣工一楼平面图、《上海市房产证》、《门弄编号牌通知书》证明原玉桥路1728、1742、1760号变更为玉桥路1728-1742号、1748-1760号。上述房屋均为商业建筑,商场室外西侧的铁梯位于3。服务日志、现场检查记录和工作记录证明被告的执法过程。据了解,东悬空铁梯存在于2006年,属于逃生维修设施,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4.答辩书,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作出答辩;5.虎扑69号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已向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加贴标签,由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统一受理并回复被告的来信来访。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2证明的事实有异议的;证据3被认为与案件无关;证据4不被认可。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不承认证据2、3,认为是被告伪造的;与证据4、证据5持异议,认为自己代替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向被告申请履行职责,拒绝批准答辩主体和内容。

经审理,发现原告朱启祥居住在浦东新区玉山路XXX巷XXX号,于2014年1月30日、2月10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申请,主张上海陆家嘴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玉山路XXX-60巷中段非法搭建的两个铁梯,破坏了小区公共绿化,对小区业主造成安全隐患,属于违章建筑,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拆除两个铁梯。被告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之后,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信访办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回复并发送给原告,告知其反映的两个铁梯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我们认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被告有权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可以确认原告已经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告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申请中涉及的违法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但未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应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庭审中,被告辩称是通过给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加标签的方式成立的,浦东市容环境卫生局统一受理来信来访、统一回复并非不妥。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是本市浦东新区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浦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其管辖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事务,两者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然而,在机构设置中采用标签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综上,被告必须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职责,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首席审裁官赵中原

代理法官姚舒

人民陪审员梅丽华

2014年5月23日

职员李赞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判决:

……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1.《黄昏人种 判例|机构设置采用增挂牌子的方式并不能等同于两者的法定职责可以相互替代》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黄昏人种 判例|机构设置采用增挂牌子的方式并不能等同于两者的法定职责可以相互替代》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1665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