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的事实
2013年3月13日,江西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将“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江西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因结算项目资金发生纠纷后,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项目资金220多万元。
未支付的项目资金利息应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均未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所涉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声称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10月20日,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声称工程竣工日期应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
分歧
对于本案涉及的工程如何确定竣工验收日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应作为所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需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五个单位出具意见。只有这五个单位同意记录工程,才算真正的竣工验收,所以最终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的时间,才算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项目的实际交付时间应该是所涉及项目的完成日期。
评论和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建筑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有时承包人可能提前完成合同中的预计日期,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可能有时间差,以哪个时间点为实际竣工日期非常重要。确定建设项目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涉及到支付项目本息、计算违约金金额、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记录只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办理的手续,因此是否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有争议,但双方均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称实际竣工日期应为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江西某建筑公司称实际竣工日期应为实际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上所述,工程实际交付时间应作为竣工验收日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不应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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