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608证券简称:Steqi公告号:2017-029北京斯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思蒂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1第60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2010年6月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北京华为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被告北京数码思特尔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张浩鹏侵犯其在IBAS软件上的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裁定赔偿金额由50万元变更为1609.1683万元,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各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钟敏子楚第10448号民事判决,裁定:1 .被告北京数码思迪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张浩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数字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浩鹏共同赔偿原告华为朗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三.驳回原向华为朗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索赔..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高敏中字第147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在巨潮信息网发布的《史赛克:2016年度报告》和《史赛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募说明书》。二.案件基本情况诉讼当事人1。原告:北京华为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青雪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甲座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诉讼代理人:李运德,北京市蔚茹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北京思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4楼法定代表人:吴飞舟,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张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坤,北京思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二:张浩鹏,北京数码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地址:Xi市雁塔区崇业路45号3号楼6单元2楼2号, 陕西省案: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纠纷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持有原告“综合业务计费账务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文件和源程序; 被告斯特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9.1683万元,被告张浩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在计算机上销毁或删除了原告“综合业务计费账务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文件和源程序;两被告在人民邮电联合道歉;被告斯特奇公司在其内部网站上向原告道歉。三.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北京思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浩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华为朗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3.驳回原告北京华为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抄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五、此次公布的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出具的10448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司裁定我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华为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公司当年财务账户已全额计提亏损7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第6039号民事判决裁定,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华为朗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比我公司累计亏损700万元少630万元。目前,原告和被告尚未表示是否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如果任何一方提起上诉,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我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6039号《民事判决书》;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448号民事判决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高敏中字第1477号;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19668号民事裁定,现予公布。北京斯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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